陳麗敏強調沒違基本法
【本報訊】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的《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法案,沒有具體訂定審核法援受助人資格的計算方式,反而表明將來以行政法規的方式頒布,此舉被批評違反《基本法》和「立法法」。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表示,認同要更具體計算方式,並強調政府沒有違反《基本法》和「立法法」。
早前,立法會法律顧問認為,在政府提交的《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法案中,部份條文違反《基本法》和「立法法」。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午出席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後稱:「法律的觀點、看法是不同的,但是,我需要強調,特區政府做每一份法案,都是經過一個非常嚴謹的程序,由諮詢、法律比較、法律草擬,都經過相關法務部門審慎去研究,去分析,之後草擬。」
按現在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細則討論的《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法案規定,法援受助人必須是「經濟能力不足」,但政府的提出的法案沒有清楚定義「經濟能力不足」,只表示將來以行政法規的方式來訂出標準,此舉被立法會法律顧問認為違反《基本法》和「立法法」。政府現時會否作出改變?
陳麗敏稱:「有的說 (法案) 沒有 (批出法援的) 標準,我們說是有的,因為在第八條有。但是,計算的方式是否要具體一點?我們都認同的,所以,我們剛才與委員會說,我們都會有一些建議的。不過,大前提再需要重申的是沒有違反《基本法》,亦都更加沒有違反『立法法』。」記者追問她是否把計算方式列入法案之內,陳麗敏沒有回應便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