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通過修改廉署組織法
【本報訊】立法會昨細則性通過《修改第十/二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法案,由於議員對法案中第四條第九款行文有異議,需一度休會,廉署經討論後同意將條文更改回原行文。
廉政專員馮文莊昨應邀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見圖),回應議員就《修改第十/二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法案的提問。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引介時表示,法案明確了廉署職責範圍,覆蓋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同時,明確偵查期限、擴大廉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的監察範圍、執法人員的特別義務、加強行政申訴的措施和清楚廉署年報的公佈方式。又認為,法案文本在法律技術方面相當不錯,特別是法案的理由陳述,清楚表明了立法目的和原則,詳細列舉了建議修改的主要內容,值得其他部門借鑑。
在法案第四條第九款中「就所發現的法規缺點,特別是使人的權利、自由、保障或正當利益受到影響缺點,作出解釋、修改或廢止有關法規勸喻或建議,又或作出制定新法規的勸喻或建議,但涉及屬立法會權限的事宜時,僅將公署的立場製成報告書呈交行政長官」。議員鄭志強指,原條文不是用「屬立法會權限的事宜時,」認為使用「事宜」是較原條文擴大。
馮文莊解釋,有關修改是應立法會法律顧問意見,認為可藉條文修改有更大涵概。故接納了立法會法律顧問及小組會意見,對條文字眼作出修改。
對於馮文莊解釋,鄭志強及立法會主席劉焯華不表接納,更批評,法案的修改權在於提案人,即相關的政府部門,不能將責任推卸在立法會小組會或法律顧問之上。劉焯華休會十五分鐘,讓政府代表討論是否收回條文,將之改回原行文。
政府代表經討論後,決定將第四條第九款改回原來提交文本中的行文。馮文莊解釋,恢復原來行文是基於尊重立法會,以及使用原條文是最便宜的處理方法。法案最後獲細則性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