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協常設委員昨開會
職介所收費對象擴至外僱
【本報消息】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今年首次執委會會議,政府在會上向勞資雙方委員介紹非全職工作勞動關係制度的法律草案、有關修訂職業介紹所條例行政法規草案。協調員孫家雄表示,現行對職業介紹所運作的規範過於寬鬆,當局認為有必要以從嚴、有規範的原則重新訂定對職介所的行政法規,建議容許職介所將收取費用對象擴至外僱,並統一收費標準。同時加重處罰違規職業介紹所。
會議昨日下午三時在勞工局舉行。孫家雄會後表示,現行規管職介所的執照發出及運作法例是依據一九九四年法例所作,至今已施行十八年。隨着本澳經濟發展及勞動力市場變化,職介所的設立、申請及批准個案由○四年開始按年大幅增加,○三年前全澳約十家職介所,現時則約一百二十二家。由於現行有關職介所運作的規範過於寬鬆,令就業中介服務出現良莠不齊的情況,客戶對職介所服務的不滿及投訴時有發生,常見違規包括收取介紹費及手續費、不遵守法定義務、對職業介紹相關法律認識不足等。
擬重罰違規職介所
局方認為有必要修定現行規範職介所法規,以從嚴、有規範的原則重新訂定有關私人實體從事相關業務的要求,主要修定內容包括:職介所與其分所的設立、職介所透過互聯網提供的服務、職介所的運作、對職介所申請人的要求,新增服務協議的簽署、新增就業服務指導員的相關制度、新增所有收費職介所要提供保證金、新增容許服務的收費。同時,加重對職介所禁止行為的處罰、明確及加強勞工局對職介所的監察權力等。
收費不逾首月工資
孫家雄指出,現時職介所收費對象包括僱主及本地求職者,外僱則毋須付款,法例亦未清晰職介所的收費限制,有不足之處,故草案建議統一職介所可向求職者收費,無論是本地僱員或外僱,但前提是要有統一規範、限額,清晰市場運作。局方初步構思收費額不得超過員工首個月的工資,並容許分期付款。新法規亦會加重違規職介所的罰款,同時規定職介所需交五十萬元的保證金,作為職介所違規且沒能力交罰款時扣除。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一條文規定,私營職介所不得直接或間接、全部或部分地向工人收取任何酬金或讓其承擔費用,新法規是否將不合法變成合法?孫家雄回應指,國際勞工公約條文衆多,每個國家和地區接受情況不同,內地與港澳均只接受當中的三十至四十條,且三地接受的條文亦有別。每個國家和地區會因應自身實際情況、居民的需求接受國際公約。澳門現時的實際情況是,“既然本地工人透過職介所提供服務要收費,為何外僱不需要?”最重要是現時法例未規定收費價錢,很多無議價能力的求職者被壓迫,故清晰法律收費不得超過標準金額,並非法律倒退。若政府日後將公約的條文納入澳門適用,才會再嚴格禁止職介所收費。
勞資四月底覆意見
勞資雙方委員會聽取有關草案後,暫未發表意見,將於四月三十日前書面回覆社協。另外,當局昨日在會上向雙方委員簡報最低工資外判調研工作的情況,局方現與中標的澳大開展研究制度統計調查表,再到統計局登記,估計澳大年中將全面開展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