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其職,做好本份
不要辜負澳門的下一代
《非高等敎育私立學校敎學人員制度框架》(俗稱《私框》)在二月廿九日立法會正式通過,意味着一部關係澳門私校敎師的職業保障和專業發展的重要法律終於出台。一九九一年前澳葡政府頒佈的《澳門敎育制度》(第11/1991/M號法律第25條第4款)就有為私校敎師訂定“章程、職程及薪酬制度”的條文,有關當局(包括前澳葡政府及特區政府)花廿一年才眞正立法,兌現法律當初向私校敎師許下的承諾。
誠如深耕澳門敎育數十年的劉羨冰校長所言:《私框》也罷,《敎師職程》也罷,這就是一部澳門的私立學校敎師法。中華敎育會何少金理事長認為,由於特殊的歷史因素,澳門以私校為主,在各校校政、校情各異的前提下,訂定一部適用全澳私校的敎師法律的難度可想而知。法律要取得政府、辦學團體和敎師之間的平衡,並非朝夕之事。如今《私框》已通過,廣大敎師的職業生涯和專業發展得到法理的保障,無疑是有其劃時代的意義。
不過,長久以來敎育界和社會各界對《私框》的深入探討,無疑引伸出不少發人深省的問題。過去二十年來“私校敎師法”多次胎死腹中絕非偶然,而是涉及多方權利和義務的相互角力:
1. 政府VS學校:政府投入敎育資源,私立學校興辦敎育,中間涉及資源的投放和監督的問題。私立學校對於經費的運用,如何體現有關當局的有效監管,旣能充分落實《基本法》賦予私校的“辦學自主性”(《基本法》第122條),不抵觸《非高等敎育制度綱要法》保障私校擁有的“行政和財政自主權”(《非高等敎育制度綱要法》第35條第2款),同時又能夠履行《非高等敎育制度綱要法》賦予敎育部門的監督權責(《非高等敎育制度綱要法》第35條第3款)。
2. 學校VS敎師:私立學校擁有辦學自主的法理保障的同時,敎師如何被賦予校政的民主放權?在《私框》長達近三年的諮詢過程中,敎師針對法律條文的權利部分據理力爭。多次的諮詢會上,不少敎師指出校政並不透明,尤其針對私校如何使用經費投入、敎師薪酬福利制度的建設等方面提出批評。校方則擔憂敎育資源的後勤保障並不到位,《私框》落實一系列優化敎師的方案難以推行,因此對於相關政策的落實反應趨向保守。
3. 政府VS敎師:政府投入敎育資源,敎師薪酬並未得到較大的改善。由於敎師認為政府理應對經費投入的分配運用作出有效的監管。可是敎育投入的年度升幅往往未能完全體現在其薪津的調整上,敎師埋怨有關當局未能負起監督的職責。《私框》諮詢期間,在政府和敎師的座談會上,不少敎師站出來要求政府落實權責,尤其在《私框》通過後,一定要監督好“敎學人員的報酬及公積金供款支出佔學校固定及長期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以上”的條文(《私框》第40條第1款),否則私校敎師的薪津福利便得不到保障。
4. 社會VS敎育:社會各界對於敎育界(尤其是對敎師)有較高的期望,除了理解敎師藉《私框》爭取福利待遇的同時,更希望敎師能夠回歸敎育專業,集體思考如何提升敎學素質,為澳門培育更多人才;家長更普遍希望敎師能夠分配更多時間去輔導學生,讓年輕一代能夠健康成長。社會各界對於敎師在《私框》諮詢期間積極參與法案討論,卻未見其踴躍參與《正規課程規框》、《義務敎育法》和《非高等敎育發展十年規劃》的諮詢頗有微言,認為敎師在爭取職業保障和專業發展的同時,更應積極參與敎育制度和課程體系的建設。
如今《私框》終於順利通過,澳門敎育制度的法律建設又向前邁進一步。我們應該反思,社會各界尤其是家長們對於敎師和學校的殷切期望是理所當然的。《私框》規範了“非高等敎育範疇私立學校敎學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任職要求、職程制度、工作時間、專業發展、薪酬待遇和退休保障等”,其實是“有助於為澳門非高等敎育的私立學校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敎學人員隊伍,其順利實施將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才培養和長遠發展產生積極和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私框》的通過,並非只為私校敎師謀求更優厚的薪酬福利和工作條件,而是藉着法理上給予私校敎師一定的保障,讓大家回歸敎育專業,把精力投放到優化敎學和輔導學生等方面。敎育作為澳門社會服務體系中首個獲得法理保障的專業,敎師更應自尊自強,盡心盡力敎好學生,回饋社會對於敎育專業的肯定。
私立學校辦學團體和管理團隊亦應做好後勤保障的工作,如何合理地分配政府投入的經費,建立一套公開透明的財政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是首要任務。況且,由於《私框》的落實,私校必須建立敎師評核制度,根據相關規定,成立敎學人員評核委員會;而委員會成員中必須包括不少於三分之一的“非擔任學校中、高層管理人員職務的敎師”代表(《私框》第25條第2款),負責開展每年對校內行政人員和敎學人員的評核,相信這是一個開放校政民主的良好機會,讓敎師直接參與當中,成為重要的持分者,落實《非高等敎育制度綱要法》第35條第1款有關確保敎學人員參與學校管理的立法精神。
至於敎育當局最重要就是配合《私框》的資源後勤保障。尤其下一學年(今年九月)落實優化敎師敎學時數,學校需要增聘人手是必然的事情,私校行政人員擔憂增聘人手的資源保障是有一定的理由的。因此,敎育當局應該做好相關預算,合理地加大下一學年的敎育經費投入,配合私校增聘人手,落實《私框》相關規定。
再者,敎育當局應該進一步履行《非高等敎育制度綱要法》第35條第3款賦予其相關的監督權責。我們需要認清的是,敎育經費是公帑的投入,私校獲得公帑的支援,就必須在合理的前提下,受到相應的監督,敎育當局在監管私校校政和財政方面應該適當加大力度。
隨着《私框》的通過,相關的持分者更應深切反思,如何肩負更大的敎育責任,各司其職,做好本份,不要辜負社會賦予我們的神聖職責,做好敎育澳門下一代的工作。
陳志峰
kenccf@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