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僱法爭拗中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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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kk Admin
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 主題: 外僱法爭拗中通過 周六 10月 10, 2009 12:37 pm | |
| 外僱法爭拗中通過
【本報消息】經一年多的討論及多番修訂後,本屆立法會的最後一次會議上,終於細則性通過《聘用外地僱員法》。但因議員對該法案較關鍵的條文存在很大分歧,結果出現自回歸以來,首次有法案條文因贊成票數不足未獲通過,需要刪除。昨日遭刪除的條文包括對聘用外僱許可的最長期限,以及修改現行法律,加重處罰僱用黑工的徒刑年期。該項修改只以一票之差未能通過,負責細則性討論該法案的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極度遺憾。
激辯六小時細則通過
立法會前日開始細則性審議《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但議員對過冷河制度有很強烈的意見,結果逾五小時的會議,連一條條文都未能通過。立法會昨日下午三時舉行會議,繼續審議該法案,在近六小時的激烈討論後,法案終獲細則性通過。
但法案內有關外地僱員聘用許可自動續期、聘用外僱許可的最長期限、修改《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第十六條的三條條文,卻在議會內有很嚴重的分歧,最後自動續期的條文需修改,聘用外僱許可的最長期限、修改《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第十六條兩條條文因贊成票數不足未獲通過,需要刪除。
聘外僱期限政府決定
該法案的各項條文均須全體議員逾半數贊成票才能通過,其中聘用外僱許可的最長期限在官委議員及商界議員投反對票及棄權票的情況下,只有九票贊成,未獲通過,成為自回歸以來首條未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條文。由於刪除了限制聘用許可期限,聘用外僱許可的期限將由政府自行決定。
至於修改《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第十六條是加重聘用黑工的處罰,最高刑期由兩年提高至三年,累犯維持處二至八年徒刑。亦訂明如明知僱員持假證仍予聘用,最低及最高刑罰將加重三分之一。但該修改條文撤銷了現行法例內,有關“凡在建築工地上被發現實際從事建築工作的人士,推定存在勞務關係”的內容。雖然政府法律顧問已解釋該條文的規定,有違澳門採用的法律制度,即由檢控方舉證證明嫌犯有罪,所以現行法律實施至今根本無法執行,法院亦從來沒有按該規定作出有罪判決。但有議員仍認為不應刪除,要求將該條文獨立表決。
鄭志強表示極度遺憾
關翠杏、李從正、梁玉華、吳國昌、區錦新及高天賜六位直選議員均投反對票,間選議員劉焯華、官委議員李沛霖投棄權票,加上官委議員許輝年,間選議員馮志強、張立群、陳澤武,直選議員周錦輝、陳明金六位議員缺席,直選議員梁安琪提早離開會議沒有投票,結果該條文只獲得十三票贊成。
面對只有十三票贊成票,雖然立法會主席曹其真想投票支持該法律,但即使曹主席投贊成票,贊成票數亦未能超過議員總數的半數,條文始終不獲通過,需要刪除,只可維持使用現行法律,即維持“凡在建築工地上被發現實際從事建築工作的人士,推定存在勞務關係”,但最高處罰刑期只二年徒刑,且沒有加重刑罰。如果贊成票多一票,加上曹主席一票,贊成票便達十五票,條文便可獲通過。對於只以一票之差未能通過該條文,多位議員都覺得可惜。負責細則性討論該法案的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更表示極度遺憾。本屆立法會最後一次會議亦在多位議員的惋惜和遺憾中結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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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kk Admin
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 主題: 回復: 外僱法爭拗中通過 周六 10月 10, 2009 12:38 pm | |
| 認政府解釋無法挽回議員信心
議員勞工界:刪打黑條文不恰當
【本報消息】勞工界議員質疑《聘用外地僱員法》在沒有任何補充或替代條文的情況下,將《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有關打擊地盤黑工的條文刪除,是不恰當的立法態度。雖然政府代表一再重申,原文是違反基本法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實在沒有存在的價值,但政府代表的解釋仍無法挽回議員的信心,條文最後仍然不獲通過。
政府稱無意減低打黑
法案第三十九條“修改《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的相關條文,將現行《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第十六條第二款,“凡在建築工地上發現實際從事建築工作的人士,推定存在勞務關係”的條文刪除。議員關翠杏認為,勞動市場上最難打擊的是建築業黑工,政府不單沒有打黑的有力措施,刪除該法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修改更有放寬的效果。
法律顧問表示,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屬於“犯罪推定”,即是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支持之前,會被推定為犯罪,這條文不單違反基本法,也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他表示,現行法律制度是要由執法方搜集證據、查證事實來證明當事人犯罪,而不是推定當事人有罪,要求當事人證明自己無罪。雖然澳門曾經存在這種規定,但現時這種做法已不合法治社會所用。從實踐的角度出發,行文上“推定存在勞務關係”沒有具體說明與誰存在勞務關係,因此在執行上無可推定,可見條文在實踐操作上沒有存在價值。事實上,至今仍沒有個案因推定而定罪,因為法官無法按這種扭轉舉證責任的條文作出判決,法官會因法律違反憲制性規定和違反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公約,而拒絕判決。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表示,刪除有關條文的決定純屬技術層面的考慮,政府無意減低“打黑”的力度,亦無意縱容聘用黑工的行為。現時政府正深入研究“打黑”的相關法律,預計將來有完整法律打擊黑工。
議員歐安利從法律角度解釋,過去澳門的確存在有罪推定的法律,例如上世紀九十年代有關防止貪污的法律,規定如有表象顯示貪污,都可推定為貪污罪,八十年代又有規定,有關人士如在手臂有紋身,都可推定為犯罪者等。事實上,有關規定僅可起阻嚇作用,法院從無適用過相關規定。現在法案推定某人在工地上就是從事建築業工作,假如某人在其他地方,是否會有同樣效果,推定其與僱主有勞務關係?從立法者的角度,由於當時就業市場上較嚴重的是建築業黑工問題,故明知難以執行,都提出僅屬防範性的規定。
無改進補充下刪條文
然而,政府代表的解釋無法挽回議員對政府的信心,高天賜、區錦新、吳國昌、梁玉華等都認為,在沒有改進、沒有補充的情況下刪除條文,是不恰當的立法態度。最後,條文僅以一票之差不獲通過,只得沿用現行條文繼續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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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kk Admin
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 主題: 回復: 外僱法爭拗中通過 周六 10月 10, 2009 12:39 pm | |
| 曹:重病開刀僱主點負責?
局長解釋外僱醫援含糊惹狠批
曹:重病開刀僱主點負責?
【本報消息】《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外地僱員須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勞工事務局長孫家雄解釋時表示,並非所有行業所有工種需要定期接受健康檢查,透過人力資源辦公室申請時,會將有關規定列入批文之內,費用由僱主支付。一旦外僱在澳期間發現患有嚴重疾病,僱主有責任提供醫療費用援助,例如提供旅費供外僱返回原居地接受治療。
法案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僱員須定期接受健康檢查。議員容永恩和梁玉華詢問,是否所有外僱均需定期接受健康檢查?一旦發現疾病或傳染病如何跟進,相關費用由誰支付?僱主在外僱入職時要購買意外保險,但現實是很多外僱明知身染疾病,卻因經濟問題隱瞞病情,逃避就醫,法案會否規定僱主為外僱購買醫療保險?
孫家雄回應稱,不是任何工種的外僱都要定期體檢,只是工作性質具危險性的工種才有需要。僱主透過人資辦申請聘用外僱時,會在批文中加入相關規定。
例如,擔任企業總裁、經理的外僱,因其工作環境和性質安全,無須定期接受體檢。費用問題,第九條第二項所指的健康檢查,費用需由僱主支付。指出,一直以來,外僱來澳後的行政費用,包括辦證、體檢等,均由僱主負責。外僱如分娩或生病,僱主亦有責任提供醫療援助。
然而,此答覆遭主席曹其真狠批:“僱員傷風咳,甚至分娩,費用都可以由僱主支付,但如果得到重病、要開刀,如何叫僱主負責?即使本地僱員都未必做得到!”
澄清無規定僱主承擔
孫家雄澄清,法律沒有規定完全由僱主承擔外僱的醫藥費,如有職業病、工傷,則由強制性的保險承擔,但無強制規定要為外僱購買普通的醫療保險。如外僱患病,僱主有責任提供援助,援助的性質不一定是金錢。法律規定,如外僱在澳期間染重病,僱主有責任提供回程旅費,將之送返原居地,在其家人陪同下就醫,相信這是最適合和最人道的做法。
曹其真認為,“與外僱的勞務合約到期或終止,僱主都有責任提供旅費送返原居地,這是責任而非援助。”“你頭一次答得快咗,第二次答得多咗。法律必須清晰界定,不得含糊,否則法律一出,政府又頭痛,每位居民都頭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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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kk Admin
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 主題: 回復: 外僱法爭拗中通過 周六 10月 10, 2009 12:40 pm | |
| 聘用外僱期限彈性審批
聘用外僱期限彈性審批
僅外傭可自動續期不適用其他各業
【本報消息】立法會昨日討論聘用外僱許可的最長期限及外僱自動續期方面有較大爭拗,最後修改草案規定只有外僱家傭可以自動續期。聘用外僱的最長許可期限,由於議員間分歧頗大,法案條文不獲通過,意即法案沒有條文限制聘用外僱的期限。政府審批聘用外僱的期限將有很大的彈性。
勞工界議員首先提出,外僱聘用可自動續期如果沒有限制,政府不可能掌握足夠的資料因應社會實際情況調整外僱數量,不能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權益,亦不能保障外僱薪酬得到適當調整。
譚司稱自動續期便民
對於議員的疑慮,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表示,自動續期是政府放棄續期審批權,但只局限於家傭等某一些工種容許採用自動續期。由於續期會為政府行政帶來一定的工作壓力,家傭僱主為了家傭續期亦要辦理不少行政手續,因此提出自動續期是為了減輕政府及市民的壓力,是一項便民措施。
譚伯源還表示,自動續期不會適用於各行各業,會局限於某些工種。政府會因應行業的特性及需要容許自動續期,且如果發現有不規則情況,會廢止自動續期。目前澳門只有家傭此一工種具備自動續期的條件,因為澳門八萬名外僱分散在不同行業,但家傭外僱僱主達一萬四千名,其他數千名僱主均是公司或企業僱主屬於不同行業,因此只有家傭僱主的數量足以令政府可以自動續期手段提供方便。人力資源辦公室會透過簡化行政手續、減少重複遞交文件等方式,方便各行業僱主為其外僱續期。
勞工界堅持只限家傭
基於政府的回應,勞工界議員建議在文本的相關條文內增加自動續期只限於家傭。勞工界議員的建議引起其他議員不同意見,有議員認為自動續期主要目標是便民,若在條文中只局限在家傭工種可使用自動續期,將來如要延伸至其他行業,便須向立法會提出修訂法案,不利政府推展有關工作。
但勞工界議員堅持即使日後將自動續期延伸至其他行業須政府提交修訂法案文本,在保障本地工人就業的立場出發,立法會理應掌握此關卡。最後政府修改條文,將外僱自動續期只限適用於家傭工種。
聘外僱期限意見分歧
修改該條文引起聘用外僱許可最長期限的爭論。法案訂定聘用外僱許可的最長期限為兩年,有商界議員指出,當初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討論法案時,由於有自動續期的規定,所以認同將最初文本提出專業外僱聘用期最長五年、非專業外僱最長三年的規定,改為最長兩年。現在有關規定只適用於家傭,建議將期限延長至三年,以便中、小、微企業毋須每隔一年多便要為外僱續期,過短的年期無疑增加了企業的困擾。但勞工界議員反對聘用期限延長至三年,認為兩年聘用期已很足夠,主要是可以讓政府更好地掌握外僱狀況。
有關條文最後被刪除
對於議員的爭拗,政府代表只表示沒有既定立場。因為無論兩年或三年,以現在的處理方式,一般會批准兩年。如果經濟環境不理想,聘用期可能只批准一年。如果法案修改聘用期為三年,只是讓政府有較大的處理彈性。面對議員意見分歧,立法會主席曹其真提醒議員,如果該條文不論兩年或三年均不獲通過,將被刪除,意即法案不會有條文規定聘用外僱的最長期限,政府可自由裁量批出聘用期。
之後立法會休會十分鐘讓議員商討以尋求共識。政府在復會後首先表示認為維持兩年會較適宜,但該條文最後在十票棄權、兩票反對、八票贊成的情況下不獲通過被刪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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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kk Admin
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 主題: 回復: 外僱法爭拗中通過 周六 10月 10, 2009 12:40 pm | |
| 政府:專業外僱無居留權
將做好專業認證及認可制度工作
政府:專業外僱無居留權
【本報消息】對於議員質疑現行法例規定可給予專業僱員居留許可的制度,在《聘用外地僱員法》中,訂定外地僱員可受聘為專業僱員的規定,將來會否有外僱以專業僱員身份來澳後再取得居留許可。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表示,給予專業僱員居留許可的制度是投資移民法其中一部分,《聘用外地僱員法》訂定的專業僱員只是外僱的一種,所以不可能取得居留許可。
對於議員指澳門確需要專業人才,但現行法例規定可給予專業僱員居留許可,憂慮日後有人利用《聘用外地僱員法》訂定的專業僱員身份來澳,以便若干年後取得居留許可。澳門需要專業人才,但絕不需要魚目混珠的專業人才。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指出,給予專業僱員居留許可的制度是《投資移民法》其中一部分,貿易投資促進局一直很嚴格處理專業僱員的居留許可申請,平均每年獲批的申請亦不多。獲批的專業移民一般是經理級人員,這些人員多是專業人士,多是外資公司在澳門設新公司而聘任,其薪酬亦會較澳門一般同類型工作的水平高。
譚伯源表示,《聘用外地僱員法》訂定的專業僱員只是外僱的一種,所以不可能取得居留許可。該法案規定,外地僱員只會得到逗留許可,不會獲居留許可。將來在訂定專業確認方面將有大量工作需開展,政府相關部門將做好專業認證及認可制度的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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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 主題: 回復: 外僱法爭拗中通過 周六 10月 10, 2009 12:40 pm | |
| 政府:專業外僱無居留權
將做好專業認證及認可制度工作
政府:專業外僱無居留權
【本報消息】對於議員質疑現行法例規定可給予專業僱員居留許可的制度,在《聘用外地僱員法》中,訂定外地僱員可受聘為專業僱員的規定,將來會否有外僱以專業僱員身份來澳後再取得居留許可。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表示,給予專業僱員居留許可的制度是投資移民法其中一部分,《聘用外地僱員法》訂定的專業僱員只是外僱的一種,所以不可能取得居留許可。
對於議員指澳門確需要專業人才,但現行法例規定可給予專業僱員居留許可,憂慮日後有人利用《聘用外地僱員法》訂定的專業僱員身份來澳,以便若干年後取得居留許可。澳門需要專業人才,但絕不需要魚目混珠的專業人才。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指出,給予專業僱員居留許可的制度是《投資移民法》其中一部分,貿易投資促進局一直很嚴格處理專業僱員的居留許可申請,平均每年獲批的申請亦不多。獲批的專業移民一般是經理級人員,這些人員多是專業人士,多是外資公司在澳門設新公司而聘任,其薪酬亦會較澳門一般同類型工作的水平高。
譚伯源表示,《聘用外地僱員法》訂定的專業僱員只是外僱的一種,所以不可能取得居留許可。該法案規定,外地僱員只會得到逗留許可,不會獲居留許可。將來在訂定專業確認方面將有大量工作需開展,政府相關部門將做好專業認證及認可制度的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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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 主題: 回復: 外僱法爭拗中通過 周六 10月 10, 2009 12:40 pm | |
| 政府:專業外僱無居留權
將做好專業認證及認可制度工作
政府:專業外僱無居留權
【本報消息】對於議員質疑現行法例規定可給予專業僱員居留許可的制度,在《聘用外地僱員法》中,訂定外地僱員可受聘為專業僱員的規定,將來會否有外僱以專業僱員身份來澳後再取得居留許可。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表示,給予專業僱員居留許可的制度是投資移民法其中一部分,《聘用外地僱員法》訂定的專業僱員只是外僱的一種,所以不可能取得居留許可。
對於議員指澳門確需要專業人才,但現行法例規定可給予專業僱員居留許可,憂慮日後有人利用《聘用外地僱員法》訂定的專業僱員身份來澳,以便若干年後取得居留許可。澳門需要專業人才,但絕不需要魚目混珠的專業人才。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指出,給予專業僱員居留許可的制度是《投資移民法》其中一部分,貿易投資促進局一直很嚴格處理專業僱員的居留許可申請,平均每年獲批的申請亦不多。獲批的專業移民一般是經理級人員,這些人員多是專業人士,多是外資公司在澳門設新公司而聘任,其薪酬亦會較澳門一般同類型工作的水平高。
譚伯源表示,《聘用外地僱員法》訂定的專業僱員只是外僱的一種,所以不可能取得居留許可。該法案規定,外地僱員只會得到逗留許可,不會獲居留許可。將來在訂定專業確認方面將有大量工作需開展,政府相關部門將做好專業認證及認可制度的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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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 主題: 回復: 外僱法爭拗中通過 周六 10月 10, 2009 12:41 pm | |
| 譚伯源:廢止規定保障澳人就業
讓企業有足夠時間聘請本地僱員維持營運
譚伯源:廢止規定保障澳人就業
【本報消息】《聘用外地僱員法》訂定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理由,尤其是因應經濟形勢變化而出現的重大理由而隨時廢止特定經濟產業的聘用外地僱員許可,議員認為法案訂定有關“廢止”要在向有關人士作出通知後九十日才生效,未能體現因應經濟形勢變化作出應變的原意。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表示,此規定是讓企業不會因為外僱一下子全部離開影響企業運作,令企業因不能維持營運而倒閉,而是讓企業有足夠時間聘請本地僱員填補職位,既可保持企業運作,亦能保障本地僱員就業。
廢止容九十日後生效
譚伯源表示,廢止外僱在澳門的逗留許可主要是政府在經濟發生改變時採取的相應對策,首要目標是保證本地工友的就業權益。有關廢止容許在九十日後才生效,主要目的是維持企業繼續運作,不會因為外僱同時離開,令企業因無法運作而倒閉,本地工友亦失去就業機會。反之如果讓企業逐步削減外僱,讓他們有足夠時間聘請本地僱員填補職位,對企業及本地僱員均較有保障。
訂聘用許可失效狀況
法案亦訂明聘用許可失效的狀況,其中包括僱主自獲得聘用許可或其續期起計六個月內,從未向有權限實體申請僱員逗留許可;以及按聘用許可獲聘用的僱員不在澳門連續逾三個月,但屬於按不記名許可聘用的情況,且有關僱員已被請求替換者,不在此限。議員質疑在特殊情況下,如外僱由受聘企業派往外地三個月,仍被視為聘用許可失效,對有關企業及人員不公平。
連續三月不在澳失效
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黃志雄解釋,外僱在澳門的工作應是全職工作,並非有需要才進入澳門工作,所以才訂明如果外僱連續三個月不在澳門,其工作許可便失效。超過六個月不辦理僱員逗留許可的申請,是杜絕極少數僱主透過不停轉換人員的方式,保留外僱額卻不辦理逗留許可的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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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kk Admin
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 主題: 回復: 外僱法爭拗中通過 周六 10月 10, 2009 12:41 pm | |
| 政府:外僱法訂基本原則將再作補充
議員不滿未訂外僱總數限制等條文
政府:外僱法訂基本原則將再作補充
【本報消息】雖然《聘用外地僱員法》昨日在立法會上細則性通過,即使前日爭拗得非常激烈的“過冷河”制度,亦獲得大多數出席議員贊成通過。但昨日的會議上,出席議員對於法案內多條條文均很有意見,同時亦不滿政府未在法案中訂定外僱總數限制、行業外僱總量限制、退場機制等。
對於議員不滿法案未列明有關內容,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表示,該法案其中一個核心是為今後輸入外僱的制度訂定基本原則,政府亦了解社會對外僱數量限制等方面的意見,未來履行外僱審批時,除了按法律規定外,亦會完善相關程序。政府會考慮社會及本地僱員的意見,做好包括在法案公佈後一百八十日內,制訂補充性行政法規,以便更完善審批程序,亦有助完善外僱的輸入工作。
譚伯源還指出,政府除了依法律進行有關工作外,亦會視乎社會經濟及行業發展的情況,聽取社會意見,完善外僱輸入,如果訂定外僱總量、行業比例等規定會有助完善落實執行法律,政府會朝這方向開展工作。政府亦同意要提高外僱審批的透明度,讓社會人士更清晰審批過程,提高社會監察。
譚伯源表示,該法案是一項原則性法律,將來還須按該法律制訂許多補充性法規及政策,逐步落實及完善該法律,屆時不論僱主及僱員都會更清晰了解該制度,以及有關審批工作如何進行,令該法律能有效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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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kk Admin
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 主題: 回復: 外僱法爭拗中通過 周六 10月 10, 2009 12:41 pm | |
| 僱主須付外勞附加費毋須供社保
僱主須付外勞附加費毋須供社保
徵收附加費標準因應各行業情況制訂
【本報消息】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表示,政府向僱主徵收聘用外地僱員附加費,目的是提高聘用外僱的成本,以免外僱配額被濫用。但會因應各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徵費標準,初步考慮聘用外僱家傭的僱主可獲豁免徵費。法案規定徵收到的聘用費用於社會保障用途,有繳納聘用費的僱主毋須為僱員供款社保,豁免徵費的僱主同樣毋須供款社保。
譚伯源表示,政府初步計劃的聘用費標準,是聘用人數越多的大企業,需繳付較多的附加費,規模較小的企業繳付的聘用附加費越少。政府徵收聘用附加費的目的,不是藉此增加政府收入,而是應社會要求,提高企業聘用外僱的成本,使企業不能以低酬聘用外僱,而削弱本地居民的就業權益。不過,政府會因應本澳各行業的實際情況,規定聘用附加費的金額。
初定豁免聘外傭徵費
政府亦曾考慮豁免繳納聘用附加費的工種,當中包括家庭傭工,因澳門對家傭有很大需求。據統計,澳門現時有一萬四千名家傭,是牽涉一萬四千個家庭的行業。而且從事家傭工作的本地人日漸減少,綜合考慮後,初步決定豁免徵收外僱家傭的聘用附加費。強調政府訂定聘用附加費前會廣泛諮詢社會意見。
譚伯源表示,現時政府的立法取向,是聘用外僱的僱主如需繳納聘用費,則毋須為僱員繳交社保基金供款;如僱主獲豁免繳納聘用費,亦毋須供社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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