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居澳期滿22歲永久居民受惠
央積金帳戶 65歲准提款
【本報消息】政府昨日公佈“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開立及管理規則,規定年滿廿二歲的澳門永久居民,自動成為中央公積金個人帳戶的參與人,在有款項撥入其帳戶前一年內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在澳門,可享由財政盈餘轉入其個人帳戶的撥款。年滿六十五歲的參與人方可申請提取其帳戶內全部或部分款項,未滿六十五歲的參與人,若因嚴重傷病而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領取殘廢金超過一年,或基於人道或適當理由,獲行政長官許可,可提前提取其帳戶內全部或部分款項,但每年祇可提出一次提取或提前提取款項的申請。參與人死亡,帳戶款項列作遺產。法規今日正式生效。
昨日出版的新一期《政府公報》,公佈《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讓本澳居民退休後的生活保障,向“雙層式社保”制度的目標邁進一步,為建立包含僱主及僱員供款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構建基礎。
社保基金會代為開戶
法規訂明,年滿廿二歲的澳門永久居民,將會自動成為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參與人,社會保障基金將為每名參與人開立個人帳戶,以記錄從政府財政盈餘中轉入的撥款,以及不屬政府撥款的其他應轉入的款項。社會保障基金有責任提供合適渠道,讓參與人取得其個人帳戶的資訊。
長者常居內地算留澳
其中,具資格的參與人應在有撥款作分配的當年一月一日在生,於前一曆年內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才享有獲分配該款項的權利。以治安警察局提供的出入境記錄為準,確定參與人於上述期間身處澳門,但參與人出外接受高等教育、因傷病住院,以及年滿六十五歲以內地為常居地及外派工作的時間,均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
提前提款須具由申請
法規亦訂明,年滿六十五歲的參與人方可申請提取其個人帳戶內全部或部分款項,但因嚴重傷病正負擔或預計須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收取殘廢金超過一年或基於人道或具適當理由,行政長官可酌情例外許可未滿六十五歲的參與人提前提取其個人帳戶內全部或部分款項。參與人每年祇可提出一次有關提取或提前提取款項的申請。
此外,如參與人死亡,其個人帳戶結餘及根據法律規定而有權收取的款項,計入其遺產內。如符合獲分配上述款項之要件的參與人於獲分配該款項前死亡,仍維持獲分配該款項的權利。如果參與人死亡,其個人帳戶應於結算後取消。
按臨時名單分配款項
法規訂明,若有可用作撥入的財政盈餘,社會保障基金應以身份證明局提供的身份資料及治安警察局提供的出入境記錄,編製一份符合獲分配該款項要件的參與人的臨時名單,並以適當方式通知列入及不列入該名單的參與人。
參與人可對臨時名單提出聲明異議。無聲明異議或就聲明異議決定的期間屆滿後,社會保障基金應作出倘有的更正及編製享有獲分配款項權利的參與人的確定名單;該名單須按臨時名單通知。
將款項轉入參與人個人帳戶的時間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如發現參與人獲不當分配款項,該不當收取的款項應予返還,否則強制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