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屆立會七部法案一次性表決歷年之最
緊急程序審法必要性受質疑
【本報消息】第三屆立法會在最後一個會期裡通過了廿七部法律,其中有七部是採取緊急程序審議通過,即議會一次性表決通過法律,免卻交立法會常設委員會細則性討論。緊急程序之多,是特區立法會九年來之最,當中有不少引起社會質疑其緊急性。
會期尾聲呈交法案
據第三屆立法會○八/○九立法會期報告顯示,上屆議會在最後一個會期通過的廿七項法律、四項決議及十項簡單議決。其中,有七項簡單議決涉及採取緊急程序審理法案,分別是:由議員申請緊急程序審議“修改《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延長正常運作期》;由政府申請緊急程序審議《修正二○○九財政年度預算》、 “修改《消費稅規章》的附表”、“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稅務信息交換》。
政府會因應需要,如法案的影響性、迫切性等,提請立法會以緊急程序審議有關法案。不過,在該七項採取緊急程序處理的簡單議決中,有部分提交時,已接近立法會會期尾聲,如“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審議時就引起了不少質疑。有意見指,該法修改多年,卻在會期將要完結前,以“主要增加司法官數目,以及改善司法機關的運作架構,回應增加的需處理案件”為由,要求立法會以緊急程序處理。
緊急處理議員兩難
又如審議因應《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俗稱四厘補貼及兩成首期利息擔保)而提出的《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法案時,議會中對該計劃的詳細情況,如三百萬元樓宇價格界定、計劃的成效等討論熱烈,且有不同意見,照理應進一步討論細節。然而,政府就以需要配合相關行政法規出台為理由,指該法案具緊急性。據了解,提出法案時,相關行政法規未有完成,因而引起社會質疑政府要求採用緊急程序處理該法案的合理性。
對於直接牽涉公衆利益的法案,立法會固然要盡快審議通過,不過面對當中的問題,卻被要求以緊急程序處理法案,省卻委員會詳細討論的部分,難免讓議員處於兩難局面。
採緊急程序後,一般性及細則性審議會同日處理,無需經常設委員會討論,委員會的會議次數亦受影響。三個常設委員會、臨時委員會、以及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在第三屆立法會最後一個會期中,召開了一百二十五次會議,較上一會期減少卅一次。其中,第三常設委員會因審議《聘用外地僱員法》,令會議次數較其他兩個委員會多,共有卅八次。雖然委員會會議數較上一會期少,不過議員的平均出席率就輕微增加兩個百分點,顯示議員積極參與委員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