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駁回中止清遷令上訴
持紗紙契公司以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為由提訴
終院駁回中止清遷令上訴
【本報消息】聲稱擁有路環一幅土地紗紙契的大美洲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為由,要求法院介入中止特區政府的清遷令,被兩審法院駁回。終審法院指出,依法作出的有效行政行為一旦生效,行政當局即具有強制執行清遷的權力,當中並不需要法院的批准或發出命令狀。本案中,司法機關要介入作出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決定,必須存在“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前提要件。由於上訴公司對於中止清遷決定沒有提出具體和可令法院信納的證據,無法證明一旦履行清遷義務後公司便會倒閉,裁定上訴方敗訴。
非必要不干預行政運作
這幅位於路環黑沙馬路與賈梅士大馬路交界、面積二千七百多平方米的土地,行政當局於八月底根據已生效的行政行為,採用法律容許的一切手段,強制執行清遷,有關土地現交由民署綠化。聲稱擁有上述土地紗紙契的大美洲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九月向中級法院提訴,不服政府的清遷令,要求法院介入中止這一行政行為。
終審法院判決中,先釐清法院如要中止行政行為效力這一問題。立法者的設計,既要保持三權分立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亦要保護個人的權益。法院只會在有迫切和重大的前提下,才會作出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裁定,確保不會干預行政運作。即使行政行為有重大瑕疵而歸於不產生效力,法院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亦只會宣告行政行為無效或屬可撤銷,不會變更行政行為的內容,這是三權分立政治運作的體現。
清遷損失可循提訴追討
本案中,法院要介入中止有關行政行為,必須具有明顯“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要件,申請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申請人必須提出財產或非財產的損失。這還不夠,如果申請人不能提出和簡要地證明執行行為將給其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話,就不能使法院支持作出使行政當局之活動停頓的措施。
另方面,除了中止行政行為的效力此一措施外,申請人即使可能因行政當局的行為遭受損失,亦可藉司法上訴撤銷行為。這個時候,可在司法上訴判決之執行中得到損害賠償,甚至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特區政府就損失追討賠償。故此,只有在損失是難以彌補的,即通過司法上訴的手段仍不能滿足時,法律才允許法院作出中止行政當局的決定之效力。
終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即使申請人僅在本案所涉土地上從事經營活動,但清遷並不等同公司運作停頓,只要公司擁有其他替代的地方讓其可以繼續經營,在缺乏具體事實的情況下,請求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措施註定不能成功,故駁回其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