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領導層勿窒礙公眾事務 關:報告保密衍生官官相護
【專訪】直選議員吳國昌表示,中央政府不僅參與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並且讓澳門特區官員隨同國家代表團參與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的活動,期望新一屆特區政府的領導層及其保駕護航團隊,都能活在當下,不會以落後思維,窒礙澳門特區的公眾事務。
同樣是直選議員的關翠杏表示,倘若審計結果不能向外公佈,就會衍生出政府部門間之「官官相護」情況,結果會與審計署設立的目的背道而馳。
吳國昌昨在議程前發言時表示,一九七七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發表利馬宣言,作為對公共部門審計的認知基礎。利馬宣言開宗明義,指出對公共部門審計工作的目的,不是為審計而審計,而是要藉著審計工作,盡早揭露背離公認標準、違背資源管理的合法性、效率、效果和經濟原則的現象,以便糾正錯誤,防止繼續錯誤。為了達到對公共部門審計工作的目的,審計報告有必要向公眾公開。
吳國昌指出,在利馬宣言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對公共部門審計工作規範,三十二年來,逐漸成為普世對公共部門審計工作的準則。中國中央政府不僅參與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並且讓澳門特別行政區官員隨同中國代表團參與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的活動。現在世界各地設立專職對公共部門審計機關並透過公開審計報告實現審計目的的國家和地區,包括同是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大都無須在審計機關的組織法內設立公開審計報告的職權,不因是現代公共行政程序的一般體制都不會妨礙審計機關履行這種職責。
他續稱,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法律要求公開時,方須將行政行為公開」,「法律要求將行政行為公開而未公開時,該等行政行為不產生效力」。要注意,是「方須」公開,而不是「方可」公開。因此,在法律未強制公開的情況下,行政行為是否公開,當取決於具體情況。以審計報告為例,如果審計報告不公開,儘管不會因為不公開而導致其失去法律效力,但卻不能達到達致對公共部門審計工作的基本目的。由於要達致對公共部門審計工作的目的,當局就需要公開。
吳國昌稱,對公共部門審計,並不是對個別公職人員採取紀律程序。審計報告揭露背離公認標準、違背資源管理的合法性、效率、效果和經濟原則的現象,當中倘導致政府對個別人員採取紀律程序,甚至審計報告資料被引用作執行紀律程序的資料,都沒有理由把審計報告掩蓋起來。
他期望新一屆特區政府的領導層及其保駕護航團隊,都能夠活在當下,從而不會以落後於世界三十年以上的思維,窒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眾事務。
同樣就審計問題,關翠杏亦在議程前發言稱,日前,有同事就審計署於九月八日公佈的審計報告提出質疑,認為審計署作出上述公佈缺乏法律依據,有損害無罪推定之嫌,她對此種言論不表認同。
她指出,首先,審計署是獨立工作部門,負責監督和審查政府各部門運作,對各公共行政部門作出「帳目審計」、「專項審計」及「衡工量值式審計」等審計工作,其運作有別於其他一般公共行政部門。按規定,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在提交報告之前,應先徵詢審計對象或相關人士的意見,並以附錄形式刊於報告上。自審計署成立以來,審計報告經向行政長官提交後,亦送交立法會和向社會公佈,行政長官未有不同意見;有關做法一直沿用至今,社會亦未有質疑。
關翠杏表示,質疑審計署公佈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否意味之前公佈的多份審計報告一直沒有依法行事?認為行政長官作為澳門特區的首長,審計長向其負責就是向澳門特區負責,只有在行政長官不同意報告公開的情況下,審計署公開發表報告的合法性才可被質疑。更重要的是,審計署作為監察部門,只有公開其審計報告,讓審計結果置於陽光之下,才能讓公眾知情、讓社會關注,才能彰顯審計監察的效力,才能有助政府制度和運作的完善。綜觀國際,包括國內、香港,審計部門向社會公佈公共部門的審計結果已是大勢所趨。倘若審計結果不能向外公佈,就會衍生出政府部門間之「官官相護」情況,結果會與審計署設立的目的背道而馳。
作為立法會議員必須向社會負責。她本人認同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同事,絕對有能力就審計報告公佈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技術瑕疵提出質疑,但應一併提出改善建議,以修補法律制度上被認為倘有的瑕疵,並使公眾知情權得到確保,只提質疑而缺乏建議,這對完善公共行政的監察制度是有害無益。
她續謂至於紀律程序的保密性和無罪推定原則的問題,審計報告並沒有涉及相關內容,該報告只是記載了被審計對象的審計結果,並未涉及任何個人和紀律程序;然而,由於澳門地方細小,在公眾知情權與居民基本權利保障方面,如何更進一步求取平衡,當中可能仍有改善空間。
關翠杏表示,要完善審計制度,除了需對法律加以完善和對可能遺漏的地方加以修補,規範審計署公正、準確、科學地履行監察行政部門的職責之外,更應建立機制規範有關公共部門對審計建議落實執行的跟進機制,明確相關主管官員的跟進責任,對沒有改善或重犯的部門主管追究責任,以確立審計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