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顯輝:馬宣言在澳不生效
【專訪】官委議員黃顯輝主動向傳媒表示,本澳在回歸前或後,政府都沒有正式刊登公佈「利馬宣言」,從法律角度利馬宣言在本澳不生效。並稱,審計報告不是行政行為。他強調他本人不是「保皇派」,只是作為公民一分子,有責任表達個人意見。
黃顯輝昨在立法大會休會期間,主動向傳媒表示,就早前審計署公佈了衡公量值式審計報告,他個人而言,現時民主法治社會發展大勢所趨,要增加監察政府透明度,市民有知情權,但同一時間感到憂慮,有關報告公開是否要平衡其他法規,因為基本法規定對嫌疑人無罪推定的原則。
關於利馬公約(宣言)是否在澳生效問題,黃顯輝表示,本身是法律工作者,無論是回歸前、回歸後,回歸前夕,中葡聯絡小組,就關於澳門適用的國際文書,曾經進行研究,有關國際文書須在特區公報刊登,但當中不包含利馬公約,而回歸後,經行政長官批准國際文書才能生效的機制中,亦不包含利馬公約,從法律觀點上看,一個國際文書,無論在回歸前或後在澳生效的條件,就是在澳門政府公報作出正式公佈。所以在依法引用利馬公約時,存在澳門對有關公約不生效的問題。
黃顯輝又提及關於行政程序法典公佈的必須性問題,他稱,有關條文涉及行政行為,而審計報告不是行政行為,即使審計報告當行政行為,就條文解釋,亦要看行政程序法典中其他條文,只有直接利害關係人在有關程序上,才有權查閱卷宗,同得悉程序最終決定,否則,按照現行法律制度,有關行政程序仍然保密,只有相關利害關係人有權查閱卷宗獲悉相關行政程序。
被問到過去公佈審計報告是否不合法。黃顯輝表示,「並不是這意思」,只是就是次問題而言,舉出衡量現在制度下,如何保障公民權利。他又強調,他本人不是「保皇派」,而是公民社會的一份子,面對社會上不同法益,在不協調情況下,作為公民份子,有責任表達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