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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1645
注冊日期 :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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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收入超上限 約滿即停租 新例退富讓貧   收入超上限   約滿即停租      新例退富讓貧 Icon_minitime周四 8月 06, 2009 9:58 am

收入超上限 約滿即停租

新例退富讓貧

【本報消息】新修訂的社屋分配管理行政法規,將引入社屋富戶退場機制,明確規定租戶家團的收入限制。家團每月總收入金額連續三年超出規定上限,或連續兩年超出上限一倍,政府可在社屋合同屆滿後單方面終止租賃合約,料有助逐步遷出社屋富戶,讓公共房屋資源分配更為合理。房屋局長鄭國明強調,公屋資源應分配給最有需要的合資格人士。

部分租賃人無報收入

現時本澳社屋租戶家團約有五千六百戶,其中租金在一百元以下的佔三成,租金介乎一百至二百元的租戶約佔一半。為準確計算租金,現行的社會房屋法例要求各社屋承租人每年申報最新家團經濟收入情況及家庭成員資料,然而有部分社屋承租人未有依法按時申報更新家庭經濟收入資料,因而導致社屋富戶的情況出現。

讓公屋資源合理分配

在政府昨日公佈的新修訂《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法規中,除規定社屋承租人或其家團中的成員,在租賃社屋期間取得、承諾取得或租賃不動產,或獲批政府土地,將在社屋合同屆滿後不獲續約外,亦明確限 制社屋家團的經濟收入。家團的每月總收入金額連續三年超出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的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見附表);或家團的每月收入金額連續兩年超出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的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一倍,房屋局可在合同首次期限屆滿或所續期屆滿時單方終止社會房屋的合同。有關規定料有助逐步遷出社屋富戶,讓公共房屋資源分配更為合理。

此外,新修訂的社屋法規亦調整或新增部分申請規定,包括社屋申請家團的其中一名成員須為年滿十八歲且在澳門居住滿七年的永久居民;申請家團或個人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限制;家團內的任一成員自提交申請表期限結束日起的前三年,不得為或不曾為澳門任何樓宇或獨立單位的所有人、預約買受人,或任何私產土地的所有人或承批人;也不得為“四厘補貼”或“自置居所物業貸款”的受惠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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