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仍須磨合
陳麗敏指出,行政、立法仍要磨合,並需保持充分的工作溝通。在行政主導原則下,政策制訂和決定是否立法,須徵得行政會和行政長官同意,列入政策規劃的工作未必形成法案,毋須經立法會許可。
諮詢草案未必成法
有意見指行政、立法就立法規劃缺乏溝通,陳麗敏回應指出,行政立法的配合仍需磨合,並在檢討過程中把工作做得更好。明白每個機構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有自己的立場和看法,會予以尊重。
按照基本法規定,特區遵循行政主導原則,大部分的政策、法案由特區政府提出。法律規劃的形成是由部門一級一級向上提出,有其過程,當中亦會諮詢立法會議員,如“廿三條立法”未交立法會前,已諮詢了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的社會意見。諮詢祇是立法程序的前期工作,未必有足夠條件形成法案提交立法會討論。
行政主導制訂法案
諮詢草案形成法案前,按照基本法要求,必須經行政會討論同意,獲行政長官同意形成法案後向立法會引介,正式進入立法程序。重大政策由政府按照社會發展需要提出,得到社會共識後才進入立法程序,由立法會履行立法的職責。過程中要遵循行政主導原則,即行政機關負責政策制訂(建議立法),立法機關履行立法職責。
制訂政策、決定是否立法是行政機關的職能,擬制訂的法律列入規劃,做與不做,祇是制訂政策層面,未到立法。若特區政府要徵得立法會同意後才能制訂政策,將變成立法主導,有違行政主導原則。
認同有必要與立法會保持充分溝通,如早前的《駐軍因履行防務職責而享有的權利和豁免》法案的送交和引介,就是與立法會在充分溝通下進行。陳麗敏強調,特區政府要依法施政,遵循行政主導原則,社會應清晰認識行政立法的關係,希望不要誤會這是“行政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