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規回應社屋訴求
【本報消息】新聞局訊:房屋局代局長譚光民在回覆立法議員區錦新的書面質詢時表示,為配合社會發展及居民對住屋的需求,當局在原法令基礎上完成修訂,並公佈了今年八月十一日生效的第二五/二○○九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及其附件《社會房屋的申請規章》,以及“租住社會房屋薄弱家團的收入及資產上限”的行政長官批示,新法規回應了社會多年來對社屋制度的訴求。
在社會房屋的准入條件方面,當局不僅提高了家團每月收入上限,亦增加了資產申報上限等,以接納更多低收入人士的申請。
譚光民表示,自新法規生效後,現有社會房屋輪候名單的家團,可豁免家團代表必須在澳門居住滿七年、持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以及自提交申請表期限結束之日起的前三年內,不得擁有物業及土地等規定,但仍須符合其他條件才能獲得租住社屋。
至於超出收入上限的社屋租戶,房屋局增加了退場機制,規定在收入超出上限一定年期後,才單方終止租賃合同,是考慮到待有關租戶已處於一個較穩定的收入水平後,才退回社屋,保證房屋資源的合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