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防劃出重整區後原狀被改損公共利益
舊區重整法律擬增預防措施
政府擬於“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中新增“預防措施”,在具合理依據,禁止或限制重整區內建築物的擴建、改建、重建、拆除或土地重整等工程。防止在政府劃出重整區後,有關區域的實際狀態或條件被更改而對社會的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舊區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昨日上午十一時,於舊諮委會議室舉行二○○九年第三次會議,聽取政府跨部門工作小組代表介紹計劃於“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中,補充“預防措施”章節的目的及詳情。此外還討論廉政公署提出舊諮委員不得擔任資產值及價值單位數目的計算評估委員會,以及仲裁委員會成員的建議。
限制作業免礙重整計劃
新增“預防措施”的目的,主要避免在政府劃出重整區後,因有關區域的實際存在狀態或條件被更改,妨礙城市重整計劃的執行。因此,“預防措施”僅在預計改變重整區的狀況後,其對社會的損害大於採取預防措施後所造成損害的情況下適用。
“預防措施”可禁止或限制以下作業:包括劃訂地段的作業或都市化工程;建築物擴建、改建或重建工程(事前作通報獲准許的工程除外);土地重整作業;以及現有建築的拆除,但不適用於生效前已獲批准的工程或作業。不過,若有關已獲批准的工程或作業,會對城市重整規劃造成嚴重及不可逆轉的傷害,則可例外地禁止或限制有關作業。
違反預防措施將受處罰
補充的條文規定,制訂“預防措施”需列明有關依據,論證其必要性,並闡明其在經濟、技術、社會、環境等方面的利弊。如城市重整規劃的制定或修編工作容許,制訂預防措施的批示還應列明重整規劃中哪些規定,將會因不制訂預防措施而受阻。違反預防措施,屬行政違法行為,將會處罰款或處罰。
舊區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召集人崔世平會後表示,補充條文限制了重整工作過程中,一些對社會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行為,既保障居民原有權益,亦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公衆利益。
等候政府提交罰則資料
工作小組正等候政府提交有關罰則的資料,便於出現類似情況時,可引用適用的罰則,減少偏差。但他指出,部分適用的罰則沿用多年,或未能適應社會實際情況,工作小組會於政府補充資料後再行討論。另外,關於不可逆轉的情況法律上雖已有清晰界定,但工作小組仍建議政府在行文上進一步清晰有關情況,以減少日後爭拗。
本報記者 蔡美瑩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