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分判須有效監管
關翠杏促加強規範免僱員權益受損
【本報消息】議員關翠杏指,日前發生公共工程財務糾紛導致拖欠工人工程費及薪金,歸根到底是業內“層層分判”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管,發生問題層層卸責。質詢當局會否首先對公共工程總承建商向下分判的方式作出規範,確保其更好地對各層分判商作出監管及承擔責任。會否將分判商欠薪紀錄或其他不良記錄列入相關總承建商的記錄內,以加強總承判商對分判商的監管責任。
關翠杏在書面質詢中指,青洲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大樓工程糾紛中的多名分判及數十名工人,其被拖欠工程費及薪金,歸根到底是對總承建商的權責要求,缺乏清晰明確的規範,而內“層層分判”的制度,亦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一旦發生問題,容易層層卸責;不但會出現欠薪和被壓低工資的個案,更經常出現僱用非法勞工的情況。認為當局對分判制度在公共工程中的適用必須制訂明確的監管和規範準則,否則,當局推出公共工程成效就可能會受到損害。
她質詢當局,如何處理公共工程出現因分判爭議而導致僱員權益受損的情況、有何機制避免事件再次發生、當局會否首先對公共工程總承建商向下分判的方式規範,確保其更好地對各層分判商作出監管及承擔責任。
她指出,根據“公共工程諮詢標系統化制度”的規定,申請加入系統的工程公司,需以書面承諾沒有拖欠工人薪金記錄等事項,但有關規定卻難以延伸至相關分判商,上述制度的成效就會大打折扣。事實上,對分判商的有效監管理應是衡量總承建商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為此,當局會否將公共工程中分判商欠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列入相關總承建商的記錄內作考慮,以加強總承判商對分判商的監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