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小組認同草案新增條文
預防措施可平衡公私利益
【本報消息】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工作小組召集人黃顯輝,認同“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中新增“預防措施”制度,以平衡公共及私人利益。表示由於條文較為複雜,行政、司法等程序,委員會有意於審視條文內容後,再與跨部門小組舉行會議。但措施中所指的“不可逆轉”情況,可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裁定。當中可能引發的賠償問題,亦受現行法律制度保障。
政府跨部門小組昨日上午十一時到舊諮委會議室,向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工作小組介紹“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新增一章“預防措施”的目的及內容。
工作小組召集人黃顯輝會後表示,“預防措施”旨在保護重整區的狀況,避免出現不規則行為,減少重整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爭議的機會。法律制度工作小組委員均認同新增內容,惟因措施內容涉及行政、司法等程序,條文較複雜,有意於審議條文內容後,再與跨部門小組舉行會議,討論當中問題。
“預防措施”在確定會對社會造成嚴重及不可逆轉的情況下,可禁止或暫停重整區內的所有工程,包括措施實施前已批出的工程項目。上述情況或影響部分業主的私人利益,黃顯輝認為有需要訂立制度,依法平衡受影響業主和公共利益,協調舊區重整的工作。
雖然新增條文暫未明確禁止或暫停劃出重整區前的批出工程涉及的賠償安排,但黃顯輝指,有關情況應考慮整個澳門的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典》中有相關條文規定,受影響人士在何種情況下可獲賠償。至於界定“不可逆轉”的損害,應交由法院根據不同情況及過往案例來衡量。
黃顯輝還希望廉政公署,就舊諮委成員不可擔任資產值及價值單位數目計算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成員的建議,向舊諮委說明因由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