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區預防措施為期一年
諮委將與政府商適當時效 梁竟成倡訂損失賠償
【本報消息】對於政府“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中引入“預防措施”,舊區補償、安置及鼓勵政策小組召集人梁竟成擔心,“預防措施”若維持太久,會影響區內的商業活動。屬臨時性質的“預防措施”原則上為期一年,委員會會與政府交換意見,再討論“預防措施”的適當時效。他建議因應“預防措施”所造成的損失,訂定具體賠償措施。
繼日前舊區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重整法律制度工作小組,政府跨部門工作小組昨續向舊區補償、安置及鼓勵政策小組,介紹於“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中,引入“預防措施”的目的及內容。
梁竟成會後表示,小組同意仿傚國際做法,於“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中引入“預防措施”,防止在政府劃定重整區後,區內出現一些改動工程以期得到更多補償的不規則行為。但在引入“預防措施”的同時,小組成員關注措施的適用範圍,梁竟成指政府方面於會上已明確“預防措施”涵蓋舊區重建和維護工程。
梁竟成擔心,劃定重整區後,由於還要考慮城規、文物保護,以及《都市建築總規章》等部分,因而需持續一段長時間的“預防措施”,或對區內的商業活動造成影響。為此,他亦關心“預防措施”的時效性。
梁竟成引述政府意見,指“預防措施”屬臨時性質,原則上為期一年,但當中仍有可斟酌的空間,因此會待舊諮委與政府交換意見後,再行決定。不過,梁竟成建議,需就“預防措施”對舊區商業活動所造成的損失,以及關於劃區前已批出的工程,被禁止或暫停所引致的損失,訂定具體的賠償措施。
昨日會議還討論廉署提出,關於舊諮委成員不可擔任資產值及價值單位數目計算委員會成員的建議。梁竟成希望在向廉署了解其提出建議的目的後,再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