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意見中包括提高罰款額及明確各方責任 《都巿建築總章程》公開諮詢
【專訪】經修訂的《都巿建築總章程》昨日起公開諮詢,為期兩個月。諮詢文本提出工程審批、工程監督、工程處罰和非法工程四方面條款的修訂意見,其中包括提升罰款額,明確發展商、承建商、裝修商以及大廈管理實體的責任等。
土地工務運輸局昨日下午舉行記者會,副局長陳寶霞、城市建設廳廳長陳榮喜及轄下准照處代處長區炳堅等出席並介紹有關內容。
陳寶霞表示,鑑於現時的《都巿建築總章程》已沿用二十四年,滯後的法例條文和繁瑣的行政程序已未能配合社會發展需求。為有效保障巿民的權益,推動城巿建設的發展,政府今年初成立專責小組著手進行有關修訂《都巿建築總章程》的研究工作,當中的行政篇之修訂諮詢文本已完成,並於十二月二日起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在行政篇的修訂中,專責小組特別針對社會關注的、對民生影響較大的非法工程,提出了多項有助政府執法的措施,以及加強對違法人懲處的罰則,如擴大處罰對象、提高罰款、承擔刑事責任,嚴重者其單位會被釘契以及被斷水斷電等。
《都巿建築總章程》包括行政篇和技術篇,鑑於內容的複雜性和影響的廣泛性,特區政府一直重視相關的修訂工作,並成立專責小組負責跟進,分別展開了對行政篇和技術篇研究分析工作,並率先完成了行政篇諮詢文本。小組在編製有關諮詢文本的過程中,除了考慮到澳門實況以及未來的社會發展需要外,亦參考了鄰近地區和一些國家的相關經驗。
據介紹,該諮詢文本中提出了以下改善建議:
簡化通知程序提高執行效率
現行法令規定政府透過雙掛號函件或直接通知被通知人。但由於往往因為未能接觸到被通知人或收不到其回覆,因而延誤了通知程序及阻礙了執行工作,故小組認為有需要簡化通知程序,讓工程所有人、建築商等被通知人能適時地清楚觸犯法例,並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小組提出了相關修改建議,凡通知程序以雙掛號郵件形式進行,若信件被退回或未在收件回執上簽名或標明日期,有關通知程序會於掛號日後的第三天視為完成。
違犯者負刑事責任甚至被釘契
鑑於非法工程屬於無准照工程,工程的施工對施工人員及公眾安全構成潛在危險,小組認為有必要加強對不守法者的處罰。因此,提出了多項改善建議:如當政府對施工中非法工程發出的禁止施工令後,相關人士並沒有遵守禁止施工令的要求時,相關執行部門會封鎖現場。任何人士阻礙執行或在已封鎖地點內繼續施工,均構成違令罪,因而須承擔相關的刑事後果。
另一方面,為了保障物業單位買家利益,使其了解情況,並避免新業權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法律責任,小組提出了新的建議,如違法人在指定期限內不遵守清拆非法工程的通知,則政府會把非法工程事宜加註在物業登記內;倘工程導致塞渠漏水、影響樓宇結構安全或僭建物本身處於不安全情況時,則相關單位將被「釘契」,政府甚至對施工現場進行斷水、斷電及斷中央氣的供應,但公共地方除外。
設立分級處罰機制加重罰則
為了加強阻嚇作用,引入了分級處罰機制和定額罰款的措施,以利於對違法者作出合理的處罰,諮詢文本就此建議,在非法工程方面提高罰款金額,每項罰款由三千元至十萬元(澳門元,下同)不等,每次罰款總金額最高為二十萬元。有關罰款按非法工程的種類、規模和後果分為「一般違法」、「嚴重違法」和「非常嚴重違法」三級,每級設定額罰款金額。繳付罰款的責任可由非法工程所有人、工程地點的業權人、樓宇的管理機關或受聘的管理公司承擔。
明確執行部門權限擴處罰對象
為了提高監察和處罰,小組認為要明確對非法工程的監察和處罰的權限,當中就建議列明非法工程的監察(稽查)權限是分別屬於土地工務運輸局,或發出營業准照的相關政府部門;在有需要時,土地工務運輸局可要求治安警察局或其他有權限部門按其權限給予協助,進行監察;重要的一點是,在政府部門依法進行稽查、清拆、處理非法工程或僭建物時而須進入樓宇或單位,相關業權人或利害關係人需給予協助。小組認為,由於明確了有權限部門的權力以及居民的義務,將有利加強各相關部門之間的合作及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小組亦建議擴大處罰對象,以更有效地遏止非法工程。現行法令的處罰對象只有進行非法工程的建築商和工程所有人和業權人。小組認為,監察非法工程除了政府的責任外,市民亦有責任和義務提供協助,因此,若非法工程位於共同部分,處罰對象應包括樓宇的管理機關(如:業主委員會等)及受聘的管理公司等。
引入減免措施鼓勵自行清拆
小組認為,由於部份居民是在非故意的情況下進行了非法工程,因此,倘其在知悉後能予以合作及作出處理,應減免處罰,以鼓勵居民自行清拆非法工程,回復施工地點原狀。因此,小組提出了減免措施,如被通知人在獲通知清拆令後一個月內完全清拆非法工程,可免罰款;若被通知人在獲通知清拆令後兩個月內才完全清拆非法工程,可減免半數罰款;若被通知人在接到通知清拆令後三個月內才清拆非法工程,並遞交可獲接納的原因,則可減少三分之一罰款。
對不合作者額外徵收行政費用
倘被通知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按政府要求自行清拆,而須由政府進行清拆時,而違法人或機構又予以配合,使清拆工程得以完成,除須向政府繳交罰款及清拆(或復原)工程的費用外,還需繳付相等於工程費用的百分之二十或不少於五千元作為行政費用。倘違法人或機構不合作致政府未能進行或完成清拆(或復原)工程,違法人必須為政府每一次的行動繳付行政費用,直至成功清拆(或復原)工程為止,而每一次行政費用為工程費用的百分之十或少於五千元,且同須繳交罰款,以及政府清拆(或復原)工程的費用。
此外,該諮詢文本還包括以下相關建議:簡化相關的工程審批程序;樓宇結構五年安全保養期擴展至包括外牆、防水、供排水系統、供電系統;裝修工程保養期為兩年;完善工程監督機制;加重對違法建築商的處罰等。
諮詢文本可到土地工務運輸局、諮詢中心索取,或
www.dssopt.gov.mo下載。任何反饋意見應於明年二月一日前郵寄到土地工務運輸局,或傳真(八五九七七三四八)或電郵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