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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例加強監察處罰 違禁令施工負刑責 非法工程最高罰廿萬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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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加強監察處罰 違禁令施工負刑責

非法工程最高罰廿萬釘契

【本報消息】土地工務運輸局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提出的諮詢文本中,將進一步加強對非法工程及違章建築監管與處罰,包括對阻礙執行或已封鎖地點內繼續施工將列作違令罪,業主未按要求清拆的僭建物,有可能被“釘契”或寫入物業登記內,甚至斷水斷電勒令清拆。同時引入分級罰款機制,最高累積罰金可達二十萬元,但有鼓勵措施,業主限期內自行清拆可豁免或減免罰款。

取締非法工程僭建物

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公佈的《都市建築總章程》諮詢文本中,將社會關注非法工程的監管作為修訂重點之一,當局除了修改現時《都巿建築總章程》中已不合時宜的相關條文外,亦建議新增多項有助政府執行取締非法工程及僭建物的阻嚇性條文,日後假如法例獲得通過,政府在制止各類型非法工程時,無論在執行上或處罰方面都會比現時簡單得多。

文本並建議進一步簡化通知程序,以雙掛號郵件通知,即使信件被退回或未在收件回執上簽名或標明日期,有關通知程序亦會在掛號日後第三天視為完成,避免現時工程所有人或建築商等以未收到掛號信為由,拖延通知程序執行而直接影響進一步行動。

嚴重個案斷水電輸氣

土地工務運輸局城市建設廳長陳榮喜指出,由於非法工程屬於無准照工程,對施工人員及公衆安全尤其是周邊住戶構成一定的潛在危險,假如工程完成後更難於處理,有必要加強對不守法者的處罰。文本中提出多項改善建議,包括政府對非法工程發出禁止施工令後,假如現場未有即時停工,有關部門可以封鎖現場,任何人士阻礙執行或在已封鎖地點內繼續施工,將會構成違令罪而須承擔刑事後果。

為了保障物業單位新買家利益及其知情權,避免買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法律責任,文本建議將非法工程事件加註在物業登記內。假如工程導致大廈塞渠漏水、影響樓宇結構安全或僭建物本身處於不安全情況時,經通知後仍不及時處理,現場單位將被禁止轉讓(即俗稱“釘契”),有關部門甚至可以在不影響公衆的情況下,視乎個案嚴重性,在預先通知後對施工現場斷水、斷電或停止輸送石油氣。

引分級處罰加強阻嚇

為加強阻嚇作用,條文中引入分級處罰機制和定額罰款的措施(見附表),建議提高罰款金額,每項罰款由三千元至十萬元(澳門元)不等,每次各項罰款可以累加,總罰金最高達二十萬元。但新修訂章程亦加入鼓勵措施,以減免罰款鼓勵居民自行清拆非法工程,如被通知人在清拆令發出一個月內清拆僭建物,即可全數豁免罰款;若在兩個月內才清拆,只可減免五成罰款,三個月內清拆的非法工程,需要解釋原因才可減少三分之一罰款,否則要按規定繳納罰款。

對未能按要求自行清拆的非法工程,可能由政府清拆時,物業主須向政府繳交罰款及清拆工程的費用及行政費用。假如物業主不合作致當局未能完成清拆,責任人必須為政府每一次的行動繳付行政費用及罰款,直至成功清拆或復原工程為止。

僭建天台屋多不勝數

陳榮喜指出,本澳非法僭建的天台屋數量之多,現時難於統計,最近一年更收到的各類非法工程個案達一千五百宗。他希望日後法例獲得通過後,有更多新措施可以處理各類非法工程及天台屋等問題,相信可以起到阻嚇作用。現時當局亦會分先後緩急處理非法工程個案,包括對有安全問題及引起衛生問題、引起其他業主使用不便的個案會先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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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總章程修訂諮詢兩月

引減免措施鼓勵居民清拆違規建築

【本報消息】土地工務運輸局現就修訂《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諮詢文本,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開諮詢。土地工務運輸局副局長陳寶霞指出,有關章程沿用多年,當中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有必要適時修改。其中,新文本特別對民生影響較大的非法工程,提出多項有助政府執法的措施,以及加強懲處違法者的罰則。不過,當局同時引入減免措施,以鼓勵居民自行清拆違規建築。

沿用廿四年不合時宜

工務局副局長陳寶霞、城市規劃廳長陳榮喜、准照處代處長區炳堅昨日下午三時半,在工務局介紹修訂《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諮詢文本的詳情。

陳寶霞表示,現行的《都市建築總章程》沿用廿四年,當中一些滯後的法例條文和繁瑣的行政程序,已不能配合社會的發展需求。為此,政府於年初成立專責小組跟進處理修訂《都市建築總章程》,包括行政篇及技術篇。

考慮到澳門實況、未來的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參考鄰近地區的經驗,當局率先完成行政篇修訂諮詢文本,主要從工程審批、工程監督、工程處罰和非法工程四方面提出修改建議。

文本中特別針對對民生影響較大的非法工程,提出多項有助政府執法的措施,包括違犯者須負刑責,甚至被“釘契”,引入分級處罰機制和定額罰款措施等。

為提高對非法工程的監察及處罰,文本明確監察權限分屬工務局或發出營業准照的相關政府部門,需要時更可要求治安警察局或其他權限部門提供協助。小組還建議擴大處罰對象範圍,若非法工程位於共同部分,處罰對象則應涵蓋樓宇管理機關及其管理公司等。

不配合者要徵行政費

雖然文本加重相關罰則,但當局亦適當引入減免措施,違法者只要在限期內清拆非法工程,罰款將可全數或部分豁免。不過,若有關人士不予配合,則可能還要被額外徵收行政費用。為免通知程序阻礙當局執行工作,文本建議簡化通知程序。當局會以雙掛號作出通知,通知程序亦會於掛號日第三天後視為完成。

另外,文本也就簡化審批流程及完善工程的監管機制提出修改,並建議加重處罰違法建築商。陳寶霞表示,會爭取於明年第三季完成修訂《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文本。

有關修訂《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的諮詢由即日起至二○一○年二月一日。諮詢文本可於水坑尾行政暨公職局的資訊中心地下、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地下索取,或可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網頁(www.dsspot.gov.mo)下載。工務局於今日下午三時半,在科技基金會舉行介紹會,向建築師、工程師及建造業界介紹諮詢文本詳情。

居民可將對文本的意見及建議,電郵至(durdfs@dsspot.gov.mo);傳真至(八五九七·七三四八);或郵寄至澳門馬交石炮台大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信封面須註明“《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修訂版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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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問責執業資格審核

【本報消息】為釐清權責及保障樓宇的質量,修訂《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諮詢文本提出,將技術員及建築商對已建樓宇的歸責年期由現行的五年,改由設計文件規定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為標準;文本建議調整專業資格註冊機制及擴大註冊執業資格範疇,讓本地執業資格審核制度與國際接軌。

根據現行法令,技術員、建築公司及建築商在發出使用許可證起計五年內,須負起有關已完成建築物安全及堅固條件的責任。諮詢文本則有意加強問責機制,提出延長技術員及建築商對已建樓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保修年期及範圍,當中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要求的歸責年期以設計文件預計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為標準。由於大部分樓宇保養問題與外牆、防水、喉管質量等有關,因此文本亦規定有關方面的保養期限,包括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的防水工程為五年;供電系統、給排水系統、中央易燃氣體供應系統、設備安裝為五年;裝修工程則為兩年。當局期望有關條文有助清晰維修權責。

另外,當局亦有意就是次修訂《都市建築總章程》,調整專家資格註冊機制,如技術員須通過相關的專業高等委員會資格認可及登記,並提交職業民事責任保險合同證明,方可註冊執業。

針對現時專業註冊類別較簡單的情況,文本建議增加不同的專業範疇,如規劃師、景觀建築師、電機工程師、機電工程師、機械工程師、化學工程師、環境工程師、燃氣工程師等的註冊,完善和規範註冊制度專業化,讓本地執業資格審核制度與國際接軌。未來亦會因應社會發展,適當增加專業範疇。

文本並設定技術員同時指導工程項目的上限,新增計劃協調員的職能;完善對違規技術員、工程負責人的處罰制度;重新細分各專業計劃和特殊計劃所需編制、統籌的職權和責任;增加由專業人士負責指導專業範疇的工程項目。

有關專業註冊的具體內容,將透過《建築師及工程師的資料認可及登記制度》及《對負責編制和統籌計劃、負責協調監察及負責指導工程的技術員的專業資格要求法》法規規範。工務局透露有關法規的草擬工作已完成,現交予相關法律部門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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