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實適時推進法制建設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同時,基本法第八條亦規定,“澳門的原有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外,予以保留。”澳門回歸後,澳葡時代的八百多件法律和法令,被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初期立法任務艱巨
“原有法律予以保留”,令保留下來的部分法律有些沒有實效,或年代久遠,或與社會脫節。更重要的是,不少以葡萄牙法律為藍本草擬及立法,或簡單由葡萄牙法律延伸到澳門適用,未能切合本土文化和社會現狀,部分更成為制約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加上當時的所謂中文法律,用語、詞句艱澀難懂,無論對普法、學法、用法與立法均帶來重重困難。
澳門回歸後,社會百廢待興,依法行政、賭權開放、新實施的民生政策、國際法(公約)適用、透過本地立法以落實基本法等系列要求下,為特區立法帶來艱巨任務。在本地法律硏究空白的狀況下,法律草擬人才不足,在大量立法任務面前,旣要保持法律體系的穩定,維持社會穩健發展,又要適時改革,與時俱進,成為特區法制建設面對的首要矛盾。此外,新的法律與舊的法律之間的銜接與配合,亦是特區成立初期法制建設難以迴避的難題。
為了及時配合政府的開放賭權政策,立法會在二○○一年八月底正式通過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律除明確界定娛樂場及幸運博彩的意義外,並就批給制度、條件及競投工作等定出多項規定,為澳門的賭權開放奠定了法律基礎,該法律的立法,成為澳門經濟發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小組跟進短中計劃
為更有效規劃法律改革工作,特區政府於二○○二年四月公佈短、中期法規草擬及修改計劃清單,並成立工作小組跟進。短期計劃共一百○六項,由○二年一月一日至○三年三月卅一日完成;中期計劃共六十一項,計劃於○三年四月一日至 ○四年十二月卅一日開展;跨越短中期的法律改革計劃則有十二項。法改計劃強調確保法規的質量及嚴謹性,實際可行性和是否有效回應澳門的發展情況為法改的基本原則。政府於○二年九月,設立“公共行政觀察站”,下設“行政現代化”、“優化行政運作及服務”、“行政組織合理化”三個小組,專門負責推進特區政府行政改革工作。
短、中期法規草擬及修改計劃執行期間內,該計劃列出的一百七十九個項目,共制訂了一百五十四項法律或行政法規,其中有八十項屬於計劃內項目,七十四項屬計劃以外的項目。
經過第一屆特區政府的司法實踐,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因應社會發展需要,配合社會經濟發展及回應市民的迫切需求,特區政府於○七年六月二十日提出了《2007-2009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經過一年的推行,至○八年七月,已完成的法規項目已有五十項,其中包括已通過的法律十二項、已送交立法會的法案九項、已通過的行政法規二十九項。
直至今年九月底,《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規劃中的卅八項法改項目,已完成廿五個大項目中的六十七個子項目,四十三個子項目現正跟進中或已展開。另外,額外完成四十一項《路線圖》規劃外的項目。
檢討探索改革路向
回歸十年來,特區政府不斷檢討探索行政法務改革路向,務實適時推進法制建設。在與立法會充分合作下,按照本地的實際需要和輕重緩急,通過(包括修訂和制訂)的法律共一百四十一項,頒佈了三百多個行政法規,基本涵蓋了特區事務中的政治體制、經濟民生、社會保障、治安、敎育、交通運輸、城市建設、舊區建設、環境保護、房屋及物業管理,以及配合國際公約適澳等多個方面,為澳門社會穩健發展,保障居民基本權利,促進經濟,維護社會秩序和地區安全,理順社會關係,緩和社會矛盾等,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成績有目共睹。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