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錦新就紗紙契提質詢
【特訊】立法議員區錦新表示,「紗紙契」在澳門一直是個死結,既令許多紗紙契的擁有者惴惴不安,亦令土地的開發和使用受到妨礙,而政府雖表明拒絕承認但實質上卻不能尊重其存在,其間充滿矛盾。既有法律問題,又有傳統問題,根本無法迴避。立法議員區錦新在梳理有關問題後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問對官認和非官認的紗紙契是否均等同視之,提出有否可能在基本法土地國有前提下,以使用權的批給來軟處理紗紙契這一歷史問題。書面質詢內容如下:
紗紙契的問題,在澳門一直都是一個似乎難以解決的問題。早在一九八零年制訂的《土地法》就有專條(第二百條「紗紙契」)訂定「在總督於適當時間提交法律提案後,立法會將對載於通常稱為「紗紙契」文件的交易所涉及的地段,訂定法律制度。」期以解決相關問題。
「紗紙契」是在澳葡統治澳門之前,中國傳統的一套土地契約方式,主要有「紅契」和「私人契」兩種,前者是經過明朝或清朝香山縣政府發出之契據,蓋上官府紅印,因而被稱為「紅契」。另一種「私人契」則是用紗紙寫成未經官府確認的私人買賣土地的契約,相等現時澳門法律上的「私文書」。這種私人契約也是中國人的老傳統,所謂「生不入官門,死不入地獄」,平民百姓將自己開墾的土地憑一紙契約私下交易是舊中國普遍存在的事。間中亦會引起一些爭執,但大都相安無事。這種情況在葡萄牙人佔領澳門半島前就一直存在,而在葡萄牙人四百多年前佔領澳門半島以後,氹仔和路環地區仍然存在大量這樣的情況,從明朝延續到清朝,直至澳葡進一步侵佔氹仔和路環島以後,「紅契」當然不再有了,但「私人契」的交易還是零星存在。而澳葡政府雖然是殖民統治者,但對這種傳統的土地交易憑證亦保持尊重。澳門半島由於土地開發較早,隨著人口增加對土地需求的壓力,這類持紗紙契的土地擁有者都可以到當時民事登記局的公證部門(即如今的物業登記局)辦理手續轉化為「西契」(即正式由澳葡當局發出的地契證明)。而在離島,則由於發展緩慢,對土地需求不強,村民繼續務農蓄養,紗紙契的情況便維持現狀。雖然每當要開闢公路或建公共設施工程時,澳葡政府對能出示紗紙契證明所屬土地擁有權的村民,都會作出相應的賠償。但由於紗紙契的存在,政府亦不願意大規模向紗紙地持有人收購土地,對氹仔和路環的土地開發確實造成一定的障礙。
至中葡就澳門問題聯合聲明簽訂以後,澳門開始草擬基本法,香港由於新界原居民有代表參與基本法的起草及諮詢組織,所以香港基本法第四十條訂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令香港新界原居民的利益如「丁屋權」等亦可得到保障。可是,在澳門起草基本法時,卻因為沒有離島的原居民代表參與,而對離島所存在「紗紙契」這一問題並未予以考慮和照顧。於是在澳門基本法上就只在第四十二條就著重保障葡裔居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卻對離島原居民的權益未有正視。在基本法第七條就土地問題上只是簡單地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這成為當離島原居民爭辯紗紙契的有效性時,特區政府就只須引用基本法第七條就可一概置之不理。這造成一個頗為尷尬的局面,就是殖民統治者對前殖民地之傳統契約也尊重,但本地政府反而對中國原來傳統契約予以抹煞。
確實,對紗紙契問題,處理上也有難處,如未經官家確認的「私人契」就存在無法辨別真偽的問題,甚至出現一地多契的現象(有如今天仍出現的一樓多賣或一樓多按的問題)。所以站在官僚角度,對於紗紙契的問題最簡單就是高舉基本法第七條一律不予承認。只是雖然有基本法使這一決定「法」在,但卻「理」不足,結果還是難於理直氣壯去處理這個問題。據近日所見,政府似乎要改變策略,就是逐步蠶食。每當有關土地是政府所需要的,就以公眾利益為由指紗紙契的擁有者為「破壞山體」、「惡意霸地」、「妨礙發展」等理由而強行收地。以如此堂皇之理由,動用公權力強勢壓下當然通行無阻。只是,如此蠶食政策,終不能徹底解決問題。
為此,他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紗紙契」主要有蓋上官府紅印的「紅契」和未經官府確認的私人買賣土地的「私人契」兩種,兩者情況有所分別,特區政府是否將兩種 「紗紙契」同等看待,一律不予承認?
二、「紗紙契」中的私人買賣土地的「私人契」,由於未經明、清官府確認,所以難於確認。但按照澳門現行的法律制度,即使屬私文書亦具有法律效力。但由於有可能出現偽造或一地多契的情況,處理此問題確實存在困難。但據悉在回歸前,不論澳葡政府抑或一些街坊組織都為紗紙契作了詳盡的登記?到底在這些記錄中,真正出現懷疑偽造紗紙契或一地多契的個案有多少?
三、基本法第七條就土地問題上雖然明確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與紗紙契之地權屬私人似乎有所衝突。但為了徹底解決長期困擾之問題,也為了釋放珍貴土地資源滿足社會發展需要,特區政府有否可能在確保基本法規定土地國家所有之前提下,與紗紙契之擁有者達成協議,將紗紙地批予紗紙契之擁有者若干年(如按土地法規定之二十五年)使用權,以徹底解決此一歷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