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滯後”不能表達法律狀況法改要求
駱偉建:法改應發現甚麼改甚麼
【本報消息】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法諮委副主席駱偉建認為,簡單抽象地指澳門“法律滯後”,不能完全表達澳門現行法律的狀況和未來法律改革的要求,反而會產生不必要的分歧,甚至放棄具體問題的解決。澳門法改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發現甚麼問題改甚麼問題,更易取得社會共識和支持,更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
路線圖報告結論客觀
一段時期以來,坊間不少意見批評特區法律滯後,駱偉建昨日回應有關“法律滯後”問題時指出,《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的總結和執行報告的客觀事實,相信居民對公共行政改革,可以有比較客觀的結論。
他認為,若簡單抽象地指澳門“法律滯後”,不能完全表達澳門現行法律的狀況及法律改革的要求。法律改革以現有法律為基礎,基於法律的延續性、穩定性,以及在 “一國兩制”下原有法律保持基本不變的要求,原有法律已經建立的權利和義務須予以承認。法律改革應以此為基礎,若簡單地指“法律滯後”,會產生不必要的分歧,可能令需要解決的問題得不到解決。
他認為法改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分清是法律體系滯後,還是體系內的某些法律滯後;是指立法的時間滯後,還是法律的某些內容與現實脫離;是立法的問題還是執法的問題等。有甚麼問題,解決甚麼問題,較容易取得社會的共識和支持。如土地批給法律有問題,就改;有需要,就建立財政儲備制度;一個一個的具體分析,更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
修改法律要積極慎重
他表示,雖然特區法律改革取得進展,與社會要求比較,仍要繼續完善。然而,法律改革涉及不同社會關係和利益,對不同的法律要區別對待。修改法律要遵循兩個基本點:一是態度要積極,不符合社會要求的要積極研究修改;二是要慎重、穩妥,注意法律間的相互關係。無論是批評或支持政府立法,要有客觀和理性的態度。尤其評價法改不能簡單以時間積極與否作標準,更不能為改而改,須兼顧可執行性,否則改了無法執行,沒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