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在權就物業管理提質詢
【特訊】立法議員吳在權表示,物業管理涉及千家萬戶的安居樂業,隨著本澳居民生活質素改善,對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準的意識越來越高。但由於本澳物業管理法律不完善,並且近年本澳經濟高速增長,物業管理各項成本開支不斷上漲,人力資源短缺,但物業管理費用相對下亦未據條件平衡收取,未能滿足大廈小業主及住戶對提高服務水準的要求,導致本澳部分大廈不論私人樓宇或公共房屋,小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出現不少矛盾和糾紛。
近年在有關當局推動下,小業主的法律和維權意識提高,高層大廈紛紛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藉此監督管理公司,提高服務素質,和解決物業管理糾紛問題等等,應屬好事。但現行法律與現今社會嚴重脫節,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亦可能好事變壞事,有些大廈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大廈管理糾紛不但沒有改善,反而更趨惡化。私人樓宇一廈兩會、一廈兩管時有所聞,影響安居樂業,令不少小業主始料不及。輕則一座大廈有兩個業主管委會,雙方互相指責交惡令小業主無所適從,也曾出現一座大廈有兩個物業管理公司而無管理員當值的情況,重則因糾紛爭持不下拖欠公共電費使小業主面臨割電無水困境。就算由房屋局監管的公共房屋亦未能置身事外,祐漢一座落成二十年的經濟房屋,月前也發生停車場的管理權和業權糾紛,令小業主備受困擾,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影響。
事實上,近年澳門發展迅速,大型樓宇相繼落成,由於樓宇本身存在複雜性和部份物業管理公司的質素良莠不齊,出現一些物業管理公司對樓宇管理欠缺完善,未能回應小業主及住戶的訴求,會造成很多管理的問題。同時,由於缺乏規範業主管理委員會的權力及職責,導致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管委會之間因不同意見容易做成衝突。因此行政當局必須盡快修改現行的物業管理業務和業主管理委員會的法例,並設立相應的大廈管理糾紛自願仲裁機制,及時處理大廈的管理糾紛,使市民得到安居樂業。
為此,他向行政當局提出如下質詢:
一、為完善物業管理業務相關法律,有關當局於二00八年五月進行為期四十五天的公開諮詢,但未見對業主管理委員會的組成、權力與職責作出規範。請問行政當局,何時完成修改物業管理業務法例?與此同時,會否同時完善規範業主管理委員會的組成、權力與職責相關法律?
二、現時,本澳有不少高層大廈實行自己管理,大廈居民都感到滿意。請問行政當局,完善物業管理業務相關法律後,這些自管大廈能否維持現狀?若自管大廈缺乏技術主管,行政當局會以何種方法去解決?
三、如設立相應的大廈管理糾紛自願仲裁機制,將可以及時處理大廈的管理糾紛。請問行政當局,會否設立相應的大廈管理糾紛自願仲裁機制?如設立相應的大廈管理糾紛自願仲裁機制,行政當局如何賦予支持與監控,使成為有效力的仲裁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