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緊急程序通過法案
特首主要官員過冷河三和兩年
【本報消息】立法會昨舉行全體會議,以緊急程序一般性及細則性審議《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法案。雖然有部分議員不滿採取緊急程序通過這項重要法律,但為免出現“法律真空”,最後仍通過該法案。法律規定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於離任後,需分別有三年及兩年的時間不得從事私人業務,該法律將於第三屆特區政府就職前生效。
討論三小時通過
立法會昨日討論《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不少議員對政府提出以緊急程序審議此重要法案感到不滿,認為有關做法令議會處於兩難局面。他們指出,若不通過法案,將令特區法律體系在第三屆特區政府就職後出現“真空”;但以緊急程序要求議會在短時間內審議如此重要的法律,於理不合。經過三小時的討論及政府修改其中一條條文後,法案最後獲立法會一致通過。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引介法案時表示,第二屆特區政府任期將於本月十九日屆滿,為推進特區的廉政建設,維護公共利益和政府的公正形象,完善特區法律體系,避免出現法律真空,政府提出《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法案,規範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等事宜。
法案中關於“離任後的限制”的條文,明確規定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自終止有關職務之日起計一年內,不得從事任何私人業務。離任行政長官如在一年限期終止後的隨後兩年內,擬從事任何私人業務,得向現任行政長官取得許可。主要官員則為一年。
違例者可處徒刑
如上所述,行政長官於離任後,至少須有“1+2”年,合共三年的“過冷河”時間。主要官員則有“1+1”年,合共兩年的“過冷河”時間。
如違反終止職務後首年不得從事私人業務的限制,又或未取得許可而從事私人業務者,可被科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以及可被禁止擔任公共職務,為期五年。離任行政長官或主要官員獲正式通知不許可從事私人業務後,仍從事有關私人業務,則會構成加重違令罪(即可處最高兩年徒刑或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並可被禁止擔任公共職務,為期五年。
“過冷河”的限制不適用於從事中央人民政府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委任或指派的工作;從事由地區或國際組織委任的在慈善、學術或非牟利機構的工作;或離任主要官員屬確定委任的公務員,其返回原職位的情況。
須履行保密義務
對於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提出從事任何私人業務的請求,陳麗敏指出,據基本法規定,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首長的行政長官,在決定時必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利益作為判斷的標準。因此,法案亦規定了“行政長官可在具體個案中,為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利益,拒絕請求或有條件許可有關請求。”另外,法案亦規定“針對拒絕請求的決定而提起的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這保護了當事人上訴權利的同時,也能維護有關決定的嚴肅性。
另外,離任的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須履行保密義務。在未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前,更不得在刑事程序中,就其在職時獲悉的機密或非公開的事實被詢問,或以任何形式作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