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辦:基本法已規定高官問責
有充分條文訂明 相關法律無真空
法務辦:基本法已規定高官問責
【本報消息】對於有議員認為《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法案缺乏對高官問責的規範,行政法務司辦公室法律顧問回應時指出,基本法已有充分條文規定高官問責這項政治責任,包括政府與立法會之間的體制關係,以及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對主要官員行使的任免權等內容。
法律顧問指,基本法有多條條文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免(主要官員透過行政長官提名任命或免除其職務),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對中央負有政治責任。但政治責任不能等同紀律責任,不能訂定有關官員違反責任行為時,作出相應的處罰,政府責任是中央對有關官員在政治上的信心,所以《基本法》明確主要官員的任命及免職權限在於中央及行政長官,並可評估實際情況,追究某一官員責任或建議免除其有關職務。
此外,《基本法》也規定了特定的問責形式,訂明了立法會監督政府的體制關係。因此,即使沒有法律明文規定高官問責,但澳門法律在“高官問責”方面並沒有出現“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