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案擴受益人範圍
如獲通過逾三萬長者納入社保
社會保障基金主席馮炳權昨日介紹修改《社會保障制度》法律草案時表示,該制度修訂及完善了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將受益人覆蓋範圍擴大,所有年滿廿二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只要符合條件均可自願登記。年滿六十歲或以上的長者如因供款不足,以致不符合原有制度有關申領養老金的所需要求,亦可在一年期限內申請補扣供款,但領取養老金金額須以供款期數按比例領取。領取社工局一般援助金的非僱員受益人,其供款及補扣供款將由社工局補助。
訂定標準供款年期
馮炳權表示,今次修訂的法律草案中提出,在該新法生效前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記的受益人,包括自僱供款受益人及自願供款受益人,將維持其原有申領養老金的規定不變。新法生效後登記的受益人將分為兩大類,包括僱員受益人及非僱員受益人,使社會保障基金的保障範圍除包括本澳所有本地僱員外,其餘所有年滿廿二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並在提出申請當年之前兩年,每一年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均可自願登記。
法案亦提出訂定標準供款年期,馮炳權表示,現行法例訂定受益人供款滿五年後,不論是否繼續供款,都可在六十歲或六十五歲申領養老金;在新法生效後登記的受益人,其標準供款年期將設定為三十年,受益人在連續或累計供款三十年後,即可停止供款,並在年滿六十歲或六十五歲時,按法律的規定申領養老金。如供款年期不足三十年,受益人亦可按已供款期數以比例申領養老金,並可選擇繼續供款,其每月所得養老金金額將隨其供款期數的增加每年調升。
社保基金滾存38億
有關補扣供款方面,馮炳權表示,新法生效後登記的受益人,如已年滿卅五歲以上,可在一年期限內申請補扣最多十五年的供款,但每一年期均須有至少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在新法生效前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記的受益人,如已年滿六十歲以上但因供款不足,以致不符合原有制度有關申領養老金所需要求,亦可在一年期限內申請補扣供款,但在補扣供款後,有關受益人須適用新法規定的三十年標準供款年期,按已供款期數的比例申領養老金。
馮炳權表示,在新法生效時已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的人士,在補扣供款後可立即按其已供款期數的比例申領養老金,年滿六十歲以上但未滿六十五歲的人士,在補扣供款後,只需一直供款至六十五歲,便可按其已供款期數按比例申領養老金。領取社工局一般援助金的非僱員受益人,其供款及補扣的供款由社工局補助,受益人可向社會工作局提出申請。
馮炳權表示,目前在社保累積的供款人數約有卅二萬人,該法案如獲立法會通過,估計有逾三萬名六十五歲或以上的居民可納入社保範圍;同時相信因為新法容許補扣,可能會吸引一些以前沒供款或中斷供款的人士重返社保範圍。目前社保基金有滾存卅八億多元,去年用於各類社保支出共四億三千多萬元。
本報記者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