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警員上訴終院駁回
質疑撤職紀律懲處有損平等原則
吸毒警員上訴終院駁回
【本報消息】一名吸毒罪成遭紀律部隊撤職的治安警員,指出在警隊中有警員因觸犯刑事罪沒被撤職,認為當局此舉有損平等原則,向終審法院請求中止保安司司長對他的撤職紀律懲處。終院裁決認為,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規定,可對他處以強迫退休或撤職的紀律處分,上訴人身為警務人員吸毒,損害了警察的權威和形象,返回警隊任職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維持駁回中止效力的請求。
中院敗訴上訴終院
上訴人邱繼富為治安警察局警員,被初級法院裁定吸毒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四十五天,緩刑十八個月。今年九月十七日,保安司司長對他作出撤職紀律懲處。邱不服向中級法院請求中止保安司司長有關行政行為的效力遭駁回。為此,上訴人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提出,保安司司長作出的行政行為,在預審階段違反其辯護權,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d項的規定屬無效。終審法院裁決指出,為審查是否滿足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明顯地應把被質疑的行為看作一個確定內容。本預防程序的標的不是審查被質疑行為的合法性,而是衡量不立即執行具有某一內容和決定的行為是否正確。因此,在這種程序中不討論被質疑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或該行為是否存在瑕疵。
另一方面,《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c項提及的是司法上訴,而非被質疑行為屬違法的強烈跡象。所以,現提出在司法上訴中被質疑的行為本身的瑕疵對中止其效力的請求,沒有意義。
上訴人損警隊形象
同時,上訴人認為中止執行行為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損害,提出在警隊中存在有警員被裁定觸犯刑事罪,更舉出司警被判以傷人致死,以及警員吸毒等事件都沒被撤職,認為當局此舉有損平等原則。上訴人還解釋只是一次吸毒的個別事件,並沒有嚴重損害警隊的形象。
終院裁決指出,本案中上訴人被裁定觸犯一項吸毒罪,根據第六六/九四/M號法律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f項,可對其處以強迫退休或撤職的紀律處分。這些紀律處分是對警員違反其職業義務所作的回應,有關行為損害了警察的權威和形象,降低警員的專業能力和所屬團隊的整體行動能力,增加了警察行動失敗甚至危及其本人和他的同僚安全的風險,處罰的目的是要重建公衆對警隊作為打擊犯罪力量的信任以及在警隊中命令和紀律的權威。如果上訴人在針對處罰行為的司法上訴待決期間返回工作崗位,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因此,維持駁回中止效力請求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