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昌促特首放行城規立法
【特訊】立法議員吳國昌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為此,他與區錦新議員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向行政長官專函提交《城市規劃綱要法》法案,請行政長官給予書面同意,以便提交立法會審議。
他又指出,提交《城市規劃綱要法》法案至今已逾三年半,現距特首卸任僅餘十天,行政長官仍然不置可否!他認為,城市總體發展應該具備總體策略性規劃的遠景,以法律規範,明確依規劃辦事,確保居民的知情和參與權,以及投資者公平競爭的機會,避免長官意志私相授受;澳門的城市發展、舊區重建,土地利用和回應草根階層需要的房屋供應,再不應處於見步行步的混亂情況,更不應縱容利益輸送,而犧性公共利益;在城市環境不斷急促變遷之下,不及早設置公開公平的機制去吸納民意,則由城市規劃和生活環境改變引起的糾紛,自然無日無之;在缺乏整體規劃和透明度之下,賤價批地不斷發生,特區應有的土地收入不斷流失。凡此種種帶來的管治困難,均足以令特區政府泥足深陷。
為此,他十二月十日提出下列質詢:
一、特區政府領導層執政十年,何以仍然未肯為城市規劃建立法制基礎?
二、行政長官可否亡羊補牢,及早提出城市規劃綱要法法案,或及早同意已由議員提交之城市規劃綱要法法案,讓城市規劃進入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