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立法保護水下文物
限制保護區內活動
仲新
閩立法保護水下文物
【本報訊】擁有深厚歷史文化資源的福建,立法強化水下文物保護,嚴厲打擊哄搶、非法打撈行為,並禁止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工程建設及爆破、鑽探、挖掘等活動。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日前宣佈,新修訂的《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已經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將自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水下文物資源豐富
福建歷史上就是鄭和七下西洋的起點和“海上絲綢之路”的起點,近代中國對外“五口通商”口岸中佔據福州、廈門兩個口岸,由此給福建沿海海域留下許多不同歷史時期的各種沉船以及水下文化遺跡,水下文物資源十分豐富。三年前,福建平潭靠近台灣海域進行的“碗礁一號”水下文物打撈行動,就出水了一萬七千多件珍貴文物。
近年來,受經濟利益驅使,福建沿海水下文物被盜、哄搶、非法打撈等情況頻繁發生,台、港地區及國外文物犯罪團伙也進入福建盜搶、非法打撈水下文物,致使福建部分水下文物遺址遭到嚴重破壞。
《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對本省行政區域、毗鄰海域內水下文物存在損壞或滅失危險的,所在地縣級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採取必要措施做好保護工作,並向省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吿。同時,省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下文物遺址調查,對水下有價値的文物遺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依法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並採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水下文物分佈範圍較大,需要整體保護的,應當依法核定公佈為水下文物保護區。
限制保護區內活動
福建近年加快海洋開發和港口建設,用海工程日益增多。為此,《條例》規定,在水下文物保護單位內,不得進行任何工程建設及爆破、鑽探、挖掘、捕撈、養殖、潛水等活動;在水下文物保護區內,禁止進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上述活動,因漁業生產、工程建設施工需要進行潛水、挖掘作業的,需提前十天向所在地縣級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備案。
“對違反規定的,將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作出的該處罰尺度,據稱目前在中國內地是最重的。(仲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