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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打擾亂酒店業居民生活行為 禁非法旅館法周二立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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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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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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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嚴打擾亂酒店業居民生活行為 禁非法旅館法周二立會審議   嚴打擾亂酒店業居民生活行為      禁非法旅館法周二立會審議 Icon_minitime周日 1月 03, 2010 11:12 am

嚴打擾亂酒店業居民生活行為

禁非法旅館法周二立會審議

【本報消息】立法會將於周二(五日)一般性審議《禁止經營非法旅館》法案。為有效打擊非法旅館的經營,法案明確了經營、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非法旅館的處罰內容,包括建議經營非法旅館行為最高被罰款八十萬元;入住者如有非法逗留人士,經營者可被處二至八年徒刑;有關單位所有權人如未有按規定履行義務和責任,該單位更可被“釘契”。此外,為讓執法人員能搜集足夠證據檢控,當局可向法院申請入屋調查。若查明屬實,當局還可透過“斷水、斷電”,迅速終止有關違法狀況。

住客非澳人互不熟識

隨着澳門遊客的數量不斷增加,近年有部分人士將住宅單位改建成旅館招攬遊客入住,以牟取不正當利益。這種在住宅樓宇中經營的旅館,不僅違反有關酒店發牌規定,並嚴重滋擾樓宇中其他住戶的正常生活,帶來治安、衛生、消防等方面的隱患。然而受現行法規限制,一定程度影響了當局執法工作的成效。為此,政府有意透過專門立法,加強打擊這種擾亂居民生活安寧和酒店業正常經營的行為。

為將“非法旅館”與一般的房屋租賃區分,法案規定非法旅館是指用作各公衆提供住宿的非酒店用途獨立單位,且在該獨立單位內的大部分住客非本澳居民,相互間並不熟識,入住及離開時間不相同。

業主拒合作罰款釘契

法案還對經營、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非法旅館的行為,訂出明確的處罰內容。其中,懷疑用作經營非法旅館的獨立單位的使用權人、住客、受託處理有關獨立單位事宜的房地產中介實體和負責管理有關樓宇的實體,須承擔與行政當局合作的義務,尤其是提供有助調查的相關資料,有關人士無合理理由違反有關義務時,可罰款三千至兩萬元;倘拒絕合作者為非法旅館住客,則會按特別程序罰款三千元。凡提供虛假資料者,即觸犯《刑法典》偽造文件罪,最高可被處以最高三年徒刑或罰款。

對有跡象顯示用作經營非法旅館的獨立單位業主,法案規定其負有更大的合作義務。旅遊局會以掛號信及在報章刋登公告的方式通知有關單位的業主協助調查及採取終止非法旅館繼續經營的措施。倘業主無合理理由拒絕合作,行政當局除科處罰款,有關單位亦可能被“釘契”。

強烈跡象即可斷水電

過去在打擊非法旅館的工作上,執法人員往往因未能獲同意而不能入屋調查,以致無法搜集足夠證據提出檢控。為解決阻礙執法,法案建議在有跡象顯示某一獨立單位用作經營非法旅館、且旅遊局工作人員無法進入有關單位調查時,當局可向法院申請入屋調查的司法命令狀。

法案還建議,入屋調查後如有強烈跡象顯示有關單位為非法旅館,旅遊局可命令採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在有關獨立單位的門上施加封印、扣押用作經營非法旅館的物品和中斷有關單位的水、電供應,以便能迅速終止有關違法狀況,減少對居民的損害。

針對經營、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非法旅館的違法行為,法案建議科處罰款二十萬至八十萬元;招攬他人入住非法旅館者則可被科處兩萬至十萬元。此外,若收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入住,有關人士則可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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