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與西方法文化之源起因素比較(上)
一、序言
筆者在學習法律時,常常存在這樣的疑問:西方社會的民商法為什麼那麼發達?洛克、孟德斯鳩、漢密爾頓等人的“分權制衡”思想的產生是否受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的政府“三職能”論的啟發?英國為什麼會有“法律主治”的思想?而這樣的法文化卻沒有出現在中國?“當我們對於我們個體之於世界和歷史的廓然大化之間的聯繫冥懵無知時,就必然會對我們思想的普適特性與原創稟賦產生虛妄的錯覺。只有歷史感才能保護我們祛除這一虛妄的錯覺,而結果證明,的確,此乃實際操刀相向時的最大困難所在。”(註一)
在中國學習西方法治文化的過程中,我們有必要運用歷史分析方法溯流而上來認識、分析中國與西方法文化的原點因素,其中包括地理天時、貨利經濟、文化背景和政治結構,同時,只有對本國度文化有深刻認識,才能在借鑒過程中有所取捨。隨着中國法治構建的得失和後現代的到來,我們有必要用對比西方的方式來重新審視中國的法文化、法傳統。無疑,法文化作為文化現象的一種,它的形成與發展離不開文化理念及政治模式的作用。筆者將試從這兩個方面,簡略比較分析中西方法文化形成的源起因素。
二、文化因素
文化是什麼?人類童眞時代的文化是對於自然本體的體悟和描述,文化是文明的載體並傳承着文明。人類早期的主要文明形式是農業文明。在人類還沒有能力改造自然環境的情況下,農業的存在與發展取決於天時條件如氣象、氣候和地理條件如土壤、河流,不同的天時、地理的條件決定了不同的農業文明,同樣決定了不同的文化,中國文化是在天人合一觀念基礎上建構的禮文化,而西方是在宗敎基礎上構建的利益文化。
(一)天人合一觀念基礎上建構的禮文化
中國文明的源頭可追溯到公元前2697年的黃帝時期,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其特徵是混一性、倫理性和連續性。這種文明的產生和存在與中國特有的“天時”和“地理”緊密聯繫着。中國地處文明帶東部,地勢西高東低,長江、黃河順流而下,貫穿於中國的東西部土地,滋潤着兩岸的土壤;太平洋信風於春夏之交按時而至,給東部地區帶來豐富的降水;喜馬拉雅山的隆起,為季風不能到達的西部地區帶來豐富的雨水。中國先民按時而作,順利地完成由狩獵、採集向農耕的過渡,而農業的發達,給人們提供了穩定的住所。在穩定的農業文明時期,中國先民過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鑿井為飮,耕田為食,帝力于我何有哉”(註二)的生活。由於自然環境之於農業的優越性,中國先民對於自然本體是敬畏的、效仿的,如作為中國文化載體的“象形字”是對自然萬物的抽象描述,如中國先民的處事法則是“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 (《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不止如此,中國先民還把自己視為從自然中來,是自然的一分子,由此產生了“天人合一”, “天人感應”,“推天道以明人事”,“天下一人,一人天下”的整體概念和混一觀念。這種文化裏沒有個體、主體和資格等西方法律概念。雖然有“仁者愛人”、 “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的思想,但是這裏的“人”、“民”在歷史一直都是作為整體混一的概念存在的,而不是特指某一個人或說個人、自然人。“人之本在天,天者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上類天也。人之形體,化天數而成;人之血氣,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義。……天之副在人。人之情性,由天者矣”(《春秋繁露·為人者天篇》)。對此梁啟超評說為:“此非董子之私言,實孔門之大義也。”(註三)
那麼,維持社會和諧有序的規矩是什麼呢?禮。禮是什麼?從調整對象上說:“禮者,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者也。”(註四)它調整的是“國”、“家”、“社稷”還有“人”,這裏的“人”是“長幼”、“尊卑”意義上的“倫理人”。其調整目的是使國、家得到治理,社稷安定,人與人之間和諧有序。“禮”根據什麼制定的呢?“聖人取類以正名……故治禮以崇敎,作刑以明威。聖人旣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禮作敎,立法設刑,動緣民情,而則天法地。故先王制禮,則天之明,因地之性也。” (註五)取法自然本體和人情事理,先聖視自然與人為一體而取法之。調整方法則是:“是以聖王先德敎而後刑罰,立榮恥而明仿禁,崇禮儀之節以視之,賤貨利之弊以變之。……則莫不慕義禮之榮。”(註六)表現為“重義輕利”的儒家倫理思想。在這種思想下,中國先賢更側重於對於天理、本源的探討。“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大學》),“君子謀道不謀食,憂道不憂貧”(《論語》),對此鄭觀應評論說:“昔軒轅訪道於廣成,孔子問禮於老氏,虞廷十六字之心傳,聖門一貫之秘旨,自天子以至於庶人,一是皆以修身為本。”(註七)對於作為民商法調整對象的“貨利”則是壓制,而不是調整。“禮”的作用是 “定分止爭”,使人“各得其宜”、“群居合一”:“先王案為之制禮儀以分之,使有貴賤之等,長幼之差,智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載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後使榖祿多少厚薄之稱,是夫群居合一之道也。”(註八)可見,“中國古代的禮就是一種具有法律性質的規範和制度,是中國古代法律最主要的部分。從某種意義上說古代的禮學就是中國的法學。”(註九)與西方法律不同的是,“禮”的依託是“天人合一”的整體混一文化。“禮”除規範作用之外還有敎化功能,因為“天之生民也,使先知覺後知,先覺覺後覺”(《孟子》)。
(二)宗敎基礎上構建的利益文化
“現代西方人通常把希臘羅馬文化稱為古典文化,而把自己所處的文化稱為基督文化。在一般西方人眼裏,基督敎文化的影響遠遠超過了古典文化的影響。在西羅馬帝國滅亡以後的一千多年時間裏,基督敎作為西方社會的一種唯一的和絕對的宗敎信仰,對於塑造西方文化的基本特徵起了難以估量的重要作用。現代西方社會的許多典章制度、節慶習俗、禮儀規範、思想信念,無不與基督敎有着密切的淵源關係,以至於可以這樣說,沒有基督敎就沒有現代西方文化。”(註十)若要了解基督敎的要義,不得不追溯到它的前身或說歷史淵源——猶太敎。
根據猶太敎的傳述,公元前13世紀末猶太人先知摩西率領在埃及做苦役的猶太人越過紅海逃回家園,在西乃山與上帝立約(舊約),“《舊約》中所記載的猶太人的聖敎歷史是一部充滿罪孽意識的苦難史,這種深沉的罪孽意識,同時也激發了猶太民族的選民意識,他們堅定不移的相信在世界各民族中,唯有猶太人才是上帝的選民。”(註十一)苦難和不幸的猶太人對於自然本體的態度和中國先民不同,他們不是效法自然本體並進而演化為一整套整體混一文化體系,而是以贖罪的心態人為地塑造出他們的上帝“耶和華”(希伯來文Yahweh)和救主“受膏者”“彌賽亞”(希伯來文 Masiah)。這種文化是脫離自然本體的,是人為構建的,是“人域”裏的建設。作為承繼者的基督文化及在基督文化下產生的西方文化也不可避免地成為“人域”裏的工程,其特徵是以“人”為中心,一切的文化和制度的構建統統圍繞着“人”——上帝的“選民”。人與神之間是契約交易關係,而不是絕對的支配與被支配關係,“摩西和耶和華所簽訂的合同(《舊約》)極好的說明了此意。猶太人之所以唯一崇拜耶和華,除了他與諾亞之間的歷史淵源外,耶和華給與猶太人的兩項利益是更為根本的原因。這兩項利益是:上帝的選民或法律上的主體資格;耶路撒冷周邊的土地或法律上的所有權(財產權)。而耶和華從此成為唯一的神。”(註十二)可見,“人”是“人”,“神”是“神”,兩者是彼此獨立的存在。而中國不同,中國的“天”就是“人”,“天意”即是“民意”:“民之所欲,天必從之”(《書》),“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孟子》)。“准是以談,則儒家認人民之公意,與天意有二位一體的之關係。”(註十三)同時,儒家文化的“天”和西方宗敎的“神”的不同之處還在於“子不語怪力亂神”,“自助者天助”。“天”是一個抽象的存在,不像“上帝”那樣有具體的所指。猶太敎的作用是不可限量的,它收拾和安慰了人們的心靈,確立了善惡標準,此外,它的“贖罪思想”和功利色彩對於西方文化和制度的影響也是深遠的。西方法治的法理依託即是“人性惡”,正如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51篇中指出:“政府本身豈不是充分不過地反映了人性的特色?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它的功利色彩則使“利益”在社會成員之間的合理化、公開化,成為最重要的存在,一切法律制度的設計均着眼於對“利益”和“權利”的保護,保護的方式主要表現為“契約”。這種“契約”思想到了啟蒙時代已經超出私法領域產生“社會契約”的思想,“社會契約論”無疑是“民主”、“憲政”、“聯邦”等西方憲法觀念的基礎。它的“選民意識”對於西方法文化的“資格”概念、“權利”概念的形成也有一定的啟發意義。後世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的“天賦人權”的思想也與它不無淵源,“天”應該指代“上帝”。
註釋:
註一:[德]薩維尼:《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許章潤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註二:(先秦)《擊壤歌》,根據《帝王世紀》記載:“帝堯之世,天下大和,百姓無事。有八九十老人,擊壤而歌。”這位八九十歲的老人所歌的歌詞就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鑿井為飮,耕田而食。帝力於我何有哉?”
註三:范中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89頁。
註四:《管子·立政九敗解篇》。
註五:孔穎達:《禮記正義·序》。
註六:劉向:《說苑·政理》。
註七:夏東元編:《鄭觀應文選·道器》,澳門,澳門歷史學會、澳門歷史文物關注協會出版,第157頁。
註八:《荀子·榮辱篇》。
註九:黎曉平、何志輝:《澳門法制史硏究》,澳門,21世紀科技硏究中心2008年版,第2頁。
註十:趙林著:《西方文化概論》,北京,高等敎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頁。
註十一:同上註。
註十二:江山:《文化與憲政》,台灣,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48頁。
註十三:范中信選編:《梁啟超法學文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89頁。
楊寬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