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兩經屋單位後拒遷再提安置條件
政府決定清拆青洲坊兩木屋
【本報消息】房屋局訊:因應公屋興建的緊迫性,對於青洲坊“地段四”(Lote 4)將興建經濟房屋的政府公地內尚餘兩間木屋(編號135及140)的清遷,政府決定啟動程序。
政府今啟動清遷程序
至今,該地段大部分合資格的木屋家團已獲安排選購或租賃單位後遷出,現尚餘兩間木屋(編號135及140)。由於家團提出不合理安置要求,或以同一木屋再次要求安置等情況,房屋局於法理情方面均不接受。發展商願意例外處理該兩間木屋,包括提供例外的遷出條件,以加快落實“地段四”的公屋興建項目,但有關家團仍不接受並拒絕遷出。
考慮到該地段為政府公地,以及公屋的興建進度,特區政府於今日對上述兩間木屋啟動清遷程序,同日刋登清拆通告及張貼告示,三十日後可清拆。
青洲坊地段木屋安置的審核標準,是以一九九一/一九九三年有登記的木屋佔用人資料為基本。如符合安置條件,經發展商與木屋家團作安置協議,木屋即可清拆。如不符合安置條件,則交由發展商負責。過去曾獲安置的木屋不能再要求安置,必須即時清拆。
按照規定,發展商須與木屋家團作安置協議。就此,青洲坊地段發展商(百利順發展有限公司)多次與“地段四”尚餘兩間木屋的家團洽談搬遷事宜外,房屋局亦於早前分別協助編號135及140的木屋家團代表,與發展商代表舉行會議以洽談搬遷補償。但雙方至今仍無法達成共識,直接令該地段的公屋興建工程受阻。
要兩經屋單位作補償
木屋編號135的家團,只符合資格購買一個經屋單位,但該家團堅決要求購買兩個經屋單位外,亦只會以補差額的形式去購買,與該木屋同等面積的價值不會支付,否則繼續在木屋內居住。根據資料顯示,該木屋面積近六十平方米,如購買七十平方米的經屋單位,木屋家團只願意支付十平方米價值的金額。
按照法例規定,該家團只符合資格購買一個經屋單位,亦不容許以補差額的形式去購買。該家團代表指出,如不能以補差額的形式去購買兩個經屋單位,則要求發展商以政府批地的呎價去計算該木屋面積作補償;或在“地段四”所興建的經屋項目內,免費提供與該木屋同等面積的地下連上層單位作補償,經屋興建期間還須免費安排該家團的住宿。
四厘置業後再求安置
至於木屋編號140,一家六口的梁姓家團已全部透過該木屋(編號 140),分別於一九九四及一九九五年獲安置購買了海景園兩個經屋單位,現其中三人再以同一間木屋(編號140),要求購買兩個經屋單位,資料顯示當中有一人更於一九九九年申請四厘補貼購買私人物業。根據法例規定,有關木屋的所有登記成員已獲安置,得搬出及拆毀木屋。基於此,有關家團不可再以同一木屋申請安置。
發展商提供資料顯示,青洲坊的木屋居民於一九九八年五月之前均已按照第16/SATOP/95號批示的規定獲得安置,該段時間順利遷出並拆除木屋的居民,均可獲取一千澳門元作補償。基於編號140木屋仍未拆除,故發展商願意向該家團提供一千元的搬遷補償,但不會額外給現金補償。然而,發展商為了積極配合特區政府的公屋興建工作,對木屋編號135及140的家團作例外處理,願意同樣提供一個位於黑沙環的單位,予以該家團三年的免租期,但兩個家團仍不接受有關遷出條件。
登通告限三十日內搬
“地段四”屬政府公地,已規劃興建有五百個單位的經濟房屋,並原訂於五月底前完成木屋清遷工作後立即動工,但尚餘兩間木屋拒絕遷出,多番拖延動工時間,同時影響了經濟房屋的落成。因應公屋興建的緊迫性,政府根據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第21、第22及第24條的規定,清遷編號135及140兩間木屋,於今日刋登清拆通告及張貼告示,通知僭建物使用人應在三十日內搬出該木屋,否則於期限屆滿後清拆。此外,考慮到不符合安置資格的住戶因拆屋後可能面對的住屋困難,經政府協商,發展商願意提供較長時間的住屋安置(三年免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