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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總認為必須由警方配合執法 營非法旅館應列刑事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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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街總認為必須由警方配合執法 營非法旅館應列刑事歸責   街總認為必須由警方配合執法 營非法旅館應列刑事歸責 Icon_minitime周五 1月 08, 2010 10:10 am

街總認為必須由警方配合執法 營非法旅館應列刑事歸責 
 【專訪】街總大廈工作委員會、大廈管理資源中心認為「經營非法旅館定性為行政違法」缺乏法治精神,仍未能治本解決相關的弊端或禍害。建議升級為刑事歸責,同時必須由警方配合執法。街總還質疑相關法案未作公開諮詢忽忙「立法」是否有不規則意圖?
 街總大廈工作委員會主任黃祖添、副主任羅寶泉、大廈管理資源中心副主任陳溥森等昨日下午約見傳媒,表達了對「非法旅館法案」相關內容的異議、建議,以及相關的質疑,歸納起來包括以下幾點:
 一、把經營非法旅館定性為行政違法,雖有利於縮短司法處理程序,但不利於有力打擊違法行為
 在住宿樓宇中經營旅館不僅違反有關酒店發牌的規定,而且嚴重滋擾了其他住戶的正常生活,帶來了治安,衛生,消防等方面的隱患,這同正常的房屋租賃有根本的區分。事實上非法旅館現已衍生成逾期居留、吸毒飯堂、竊賊窩點、禁錮場地、色情架步和兇殺現場,直接危及住戶和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單純加重處罰而不刑事化,根本不能遏止事態蔓延,更談不上根治。
 二、《禁止經營非法旅館》法案,把打擊處罰和權限賦予旅遊局去掃蕩和打擊,其成敗令人質疑。
 非法旅館情況複雜,而且具有隱蔽性,要進行打擊(包括巡查、搜證、扣押物品、斷水斷電、檢控,不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還要具備相應的技術手段,按旅遊局現時的實際,恐怕難以橫跨其他部門全面統籌,更難獨立執法。不少街坊質疑旅遊局是否能夠承擔起肩負的重任,還社區一個安寧的生活環境。
 三、對經營非法旅館的獨立單位業主,不能以各種理由當個別案例予以豁免刑責。
 《禁止經營非法旅館》法案對有跡象顯示用作經營非法旅館的獨立單位的業主,建議科處二十萬至八十萬元的罰款,甚至可以「釘契」,對招攬他人入住非法旅館的則科處二萬至十萬元罰款。這無疑具有一定的震懾作用。但澳門地方不大,人情關係濃厚,且「租賃關係區分不清」容易產生灰色地帶,發生事情後不少「熱心人」樂於到處求情,於是一些個案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長了歪風邪氣的蔓延。非法旅館之所以發展到今天一發不可收拾的地步,不能不說與當初執法不嚴沒有關係。所以法規的實施不宜存在彈性,不能以獨立理由予以同情,減輕和豁免刑責。
 四、打擊非法旅館的執法程式,宜簡不宜繁,才能迅速,高效打擊違法行為。
 打擊非法旅館的執法過程,在實務上必然難免實施入屋調查、施加封印、扣押物品、斷水斷電等特別措施,在這一個程中,關係到政府多個職能部門的權限和工作範圍,如沿用一般的行政操作流程,勢必給予及時打擊帶來困難,甚至貽誤時機,讓違法人員有機會轉移、銷毀罪證及聞風逃遁。因此,執法程式也宜簡化。
 五、有關部門曾稱會諮詢,但忽忙「立法」是否含帶不規則意圖?非法旅館直接衝擊所在大廈居民的利益,理應將「法案」向相關居民作廣泛諮詢。有關部門也承諾法案出台時會向公眾作諮詢。但事實是忽忙出台就進入立法程序,其中是否含帶不規則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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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街總認為必須由警方配合執法 營非法旅館應列刑事歸責   街總認為必須由警方配合執法 營非法旅館應列刑事歸責 Icon_minitime周五 1月 08, 2010 10:23 am

兜客收歛撕街招 暫停營業避鋒頭

非法旅館出租更隱蔽

【本報消息】長年禁之不絕的非法旅館,自《禁止經營非法旅館法》前日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明目張膽貼街招已不復見,街頭巷尾兜客入住情況有收歛。不排除相關者租房更隱密,僅做“熟客”生意,甚至有旅館“暫停營業”以避鋒頭,靜觀其變。有住戶希望法案盡快實施,加強執法,全面打擊非法旅館。

《禁止經營非法旅館法》法案前日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賦予執法部門強而有力的法律手段,以便迅速有效遏止經營非法旅館的活動。據悉,法案一般性通過已起阻嚇之效,有旅館暫停經營,要求租客翌日起遷出房間,靜觀事態發展。非法旅館“重災區”的新口岸國際中心及“怡”字頭一帶住宅,過往商場或橫街小巷張貼的“免佣,有房出租”的租房街招幾近絕跡。

現場所見,部分街招被撕去電話號碼,或整張招貼遭人撕毀,有仍寫上電話號碼的街招,相關電話已停止使用。過往徘徊街頭巷尾兜搭途人租住非法旅館的情況已不復見,街上少了“介紹住房”的男女。即使有人主動查詢,仍然一房難求。出現類似情況,不排除相關者更隱密經營,僅做 “熟客仔”生意,拒絕租房予陌生男女,藉以自保免被查獲。

面對屢禁不絕的非法旅館有望依法根治,有區內住戶表示歡迎,指非法旅館嚴重滋擾樓宇其他住戶的正常生活,帶來治安、衛生、消防方面的隱患,影響本澳休閒旅遊城市形象。“大廈經常有陌生男女出入,樓下單位試過被人偷嘢,搞到大廈烏煙瘴氣”。住戶祈望法案盡早生效,有關方面切實執行打擊工作,各權責部門通力合作,依法嚴懲任何違法違規行為,還住戶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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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街總認為必須由警方配合執法 營非法旅館應列刑事歸責   街總認為必須由警方配合執法 營非法旅館應列刑事歸責 Icon_minitime周五 1月 08, 2010 10:23 am

認警方稽查與旅局執法始有力打擊非法旅館

街總:經營及拉客者須負刑責

【本報消息】街總指出,千呼萬喚始出來的《禁止經營非法旅館》法案,規範非法旅館經營者無需負刑責,僅處以行政違法及罰款,勢難起到應有的阻嚇作用。旅遊局是否有足夠能力擔起執法重任,同樣備受坊間質疑。該會期望立法會對法案作細則性審議時,能多聽取民意調整,令法案能更有效打擊及根治經營非法旅館活動。另亦建議由治安部門派出專責稽查隊伍,與旅遊局聯合執法,有力取締非法旅館。

街總大廈工作委員會主任黃祖添、副主任羅寶泉及大廈管理資源中心副主任陳浦森表示,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禁止經營非法旅館》法案,雖然對打擊經營非法旅館具有積極意義,但由於非法旅館存在如治安、衛生、消防等隱患,已嚴重影響了大廈住戶的正常生活,且其已衍生成逾期居留、吸毒飯堂、竊賊窩點、禁錮場地、色情架步、兇殺現場,直接危及大廈住戶及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法案對非法旅館經營者僅單純加重處罰而不刑事化,根本不能遏止非法經營活動蔓延,亦談不上根治。因此,他們建議法案規範非法旅館經營者及“拉客”者均應負上刑責,前者可科處六個月至一年徒刑,後者可處三至六個月徒刑。

非法旅館情況複雜且具隱蔽性,要打擊搜證,扣押物品,斷水斷電及檢控,不僅需要大量人力物力,亦需要具備相應的技術手段,非一個部門所能勝任。黃祖添等反映,過往在沒有法律依據時政府已成立跨部門小組跟進處理非法旅館經營活動,現法案將打擊、處罰等執法權限賦予旅遊局,坊間居民質疑旅遊局難以擔起執法重任,因為以該局現時的實際情況,恐怕難以橫跨其他部門全面統籌及獨立執法。因此,他們建議由治安部門派出專責稽查隊伍,與該局聯合執法,有效的打擊和取締非法旅館。

黃祖添等認為,法案對經營非法旅館的業主罰款二十至八十萬元,甚至有可能“釘契”,以及對招攬他人入住者罰款二至十萬元的規範,對經營非法旅館活動具有一定的震懾作用。但民間擔心因租賃關係區分不清衍生灰色地帶,助長有人以各種理由要求“法外開恩”,故建議有關法規的實施不宜存有彈性,不能以各種理由讓個別案例減輕和豁免刑責。他們亦期望簡化執法程序,以提高打擊非法旅館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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