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總認為必須由警方配合執法 營非法旅館應列刑事歸責
【專訪】街總大廈工作委員會、大廈管理資源中心認為「經營非法旅館定性為行政違法」缺乏法治精神,仍未能治本解決相關的弊端或禍害。建議升級為刑事歸責,同時必須由警方配合執法。街總還質疑相關法案未作公開諮詢忽忙「立法」是否有不規則意圖?
街總大廈工作委員會主任黃祖添、副主任羅寶泉、大廈管理資源中心副主任陳溥森等昨日下午約見傳媒,表達了對「非法旅館法案」相關內容的異議、建議,以及相關的質疑,歸納起來包括以下幾點:
一、把經營非法旅館定性為行政違法,雖有利於縮短司法處理程序,但不利於有力打擊違法行為
在住宿樓宇中經營旅館不僅違反有關酒店發牌的規定,而且嚴重滋擾了其他住戶的正常生活,帶來了治安,衛生,消防等方面的隱患,這同正常的房屋租賃有根本的區分。事實上非法旅館現已衍生成逾期居留、吸毒飯堂、竊賊窩點、禁錮場地、色情架步和兇殺現場,直接危及住戶和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單純加重處罰而不刑事化,根本不能遏止事態蔓延,更談不上根治。
二、《禁止經營非法旅館》法案,把打擊處罰和權限賦予旅遊局去掃蕩和打擊,其成敗令人質疑。
非法旅館情況複雜,而且具有隱蔽性,要進行打擊(包括巡查、搜證、扣押物品、斷水斷電、檢控,不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還要具備相應的技術手段,按旅遊局現時的實際,恐怕難以橫跨其他部門全面統籌,更難獨立執法。不少街坊質疑旅遊局是否能夠承擔起肩負的重任,還社區一個安寧的生活環境。
三、對經營非法旅館的獨立單位業主,不能以各種理由當個別案例予以豁免刑責。
《禁止經營非法旅館》法案對有跡象顯示用作經營非法旅館的獨立單位的業主,建議科處二十萬至八十萬元的罰款,甚至可以「釘契」,對招攬他人入住非法旅館的則科處二萬至十萬元罰款。這無疑具有一定的震懾作用。但澳門地方不大,人情關係濃厚,且「租賃關係區分不清」容易產生灰色地帶,發生事情後不少「熱心人」樂於到處求情,於是一些個案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長了歪風邪氣的蔓延。非法旅館之所以發展到今天一發不可收拾的地步,不能不說與當初執法不嚴沒有關係。所以法規的實施不宜存在彈性,不能以獨立理由予以同情,減輕和豁免刑責。
四、打擊非法旅館的執法程式,宜簡不宜繁,才能迅速,高效打擊違法行為。
打擊非法旅館的執法過程,在實務上必然難免實施入屋調查、施加封印、扣押物品、斷水斷電等特別措施,在這一個程中,關係到政府多個職能部門的權限和工作範圍,如沿用一般的行政操作流程,勢必給予及時打擊帶來困難,甚至貽誤時機,讓違法人員有機會轉移、銷毀罪證及聞風逃遁。因此,執法程式也宜簡化。
五、有關部門曾稱會諮詢,但忽忙「立法」是否含帶不規則意圖?非法旅館直接衝擊所在大廈居民的利益,理應將「法案」向相關居民作廣泛諮詢。有關部門也承諾法案出台時會向公眾作諮詢。但事實是忽忙出台就進入立法程序,其中是否含帶不規則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