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行政授權奠問責制基礎
【本報消息】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助理課程主任婁勝華認為,由於政治制度設置所限,高官政治問責仍須研究和探討。要實現行政問責,應改革行政授權制度,將行政授權改為法律賦予職位權力,若行使職位權力時犯錯,如決策錯誤、執行不力,就要承擔執行職位權力的相應責任。實現職權統一,加上官員選拔、評核制度等配套制度,可逐漸完善和科學化本地官員的管理制度。
隨着下屆政府籌組工作的展開,社會現時討論候任行政長官崔世安競選時曾承諾推行高官問責制如何實施,是時機適當。婁勝華認為,高官問責一般包括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政治責任、道義和倫理責任等層次;一般所謂的廉潔,是最低層次的法律責任,人人均要負責。
他認為,現屆政府提出多年但至今仍未實行的高官問責制,必遇到理論和實踐兩方面的難題。理論方面,要解決“向誰問責”的問題。在西方的政權理論上,高官問責主要是政治問責,政府高官都是由議會通過任命,官員做得不好,議會自有能力、有辦法讓其下台。
婁勝華指出《基本法》在政治制度設置時,相信未充分考慮高官問責制。特區主要官員並非由立法會通過任命,因此不向立法會問責;特區主要官員經行政長官提名,由中央政府任命,由於“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下,主要官員就出現了“如何問責”的問題,故政治責任因為理論難題無法解決,懸而未決,需要進一步探討和研究。官員的道義責任,則可透過公衆討論、批評而實現。因此,現時討論的高官問責,應該是解決主要官員的行政責任。他認為,官員的行政責任至今仍沒有負起來,根源性原因是現時官員的權力是透過行政授權,由上一級授予下一級的,容易形成主要官員只對上級負責,不對權力的真正來源——廣大居民負責。
婁勝華認為,建立行政問責制的基礎,可從改革行政授權制度作起點,配套官員的選拔、評核制度,逐漸完善和科學化本地官員的管理制度。他建議透過立法,把行政授權制度,由授予權力變成職位權力,即由法律賦予權力;若官員被委任擔當公共職位,就要對職位權力負責,在行使職位權力時犯錯,如決策錯誤、執行不力,就要承擔執行職位權力的相應責任。政府應實現職權統一,為推行高官問責制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