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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憂社保受益人身份變保障銜接欠清晰 林香生:新制須訂明僱主供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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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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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日期 :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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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憂社保受益人身份變保障銜接欠清晰 林香生:新制須訂明僱主供款責任   憂社保受益人身份變保障銜接欠清晰      林香生:新制須訂明僱主供款責任 Icon_minitime周一 1月 11, 2010 10:03 am

憂社保受益人身份變保障銜接欠清晰

林香生:新制須訂明僱主供款責任

【本報消息】議員林香生指出,《社會保障制度》法案修訂現行制度,簡單將受益人分為僱員與非僱員後,身份轉變與權益保障銜接欠清晰規定,擔心衝擊現制度下受益人的權利。認為新制必須訂定具阻嚇性懲罰規定,確立僱主供款責任,甚至將僱主不供款責任造成的責任(無法領取養老金、疾津等)定為半公罪,為公權力介入處理提供切入點。

林香生指出,現行制度中對僱員、自僱勞工及自願供款者都因各自行業特性及自身情況有針對性要求,如僱主對本地僱員和非本地僱員均有強制性供款責任,自願供款人透過供款延續受益權利,實現間接性強制供款的責任,令供款的強制性貫穿法律之中。然而,過往社保供款執行未如理想,不少僱員因僱主有意無意不供或斷供喪失領取養老金和其他津貼的權利,引致不少糾紛。

他認為,“社保法案”簡單將受益人分為僱員與非僱員,並將供款年期定為三十年,僱員一旦失業,又未達領取疾病津貼和失業津貼標準、非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失業,權益保障成疑。如僱員非因上述情況失業,期間的社保供款、其領取養老金資格有何對應安排?失業期間是否計算入三十年的標準供款年期內等?有待法案釋疑。

有勞工界人士擔心簡單將受益人分為僱員與非僱員,有心僱主可能透過“多種手段”,令處於弱勢的僱員成為“非僱員受益人”,將僱主應負的強制性責任轉移到僱員身上,逃避責任。

林香生強調,法案並無補救現行制度不足,仍沒有懲罰不供款僱主的規定,新制似乎延續了現行法律懲罰無法領取養老金和其他津貼的受害僱員。故新制必須訂定具阻嚇性懲罰規定,確立僱主供款責任,甚至將僱主不履行供款責任造成的責任(無法領取養老金、疾津等)定為半公罪,為公權力介入處理提供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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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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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居民資格即可登記供款

【本報消息】議員林香生建議擴大社保覆蓋範圍後,非僱員受益人應以澳門居民為准入條件,讓擁有澳門居民資格人士,即可登記為社保受益人供款,“自建”養老保障,為日後成為永久居民、符合領取制度給付爭取更多的供款年期。

林香生指出,當局將《社會保障制度》定位為本澳居民的基本社會及養老保障,重點解決現時社保覆蓋度不足。對於近年持內地單程通行證來澳定居者每年約三千多人,他們居澳滿七年後將可成為永久性居民,但法案將非僱員受益人設定為永久性居民,可能令這部分未來的澳門永久性居民難以及時加入,權益受損。認為只要是法律生效後擁有澳門居民資格的人士,即可登記為社保受益人供款,“自建”養老保障。

法案將新制生效後登記的受益人補扣供款要件,以年齡作為標準,並要求法律生效前三十曆年內,任一曆年中有至少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的措施。林香生指出,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由一九九○年實施,有關補扣標準應最高追補至一九九○年較為科學;同時建議將新制生效後登記的受益人補扣供款要件,以其擁有澳門居民資格為標準,非以年齡計算,令准入條件與上述情況保持一致。

此外,他亦擔心有意補扣供款人士,按法案要求提供“法律生效前三十曆年內,任一曆年中有至少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的證明”,在技術操作層面未必做到準確,“提供三十年的居住證明,會否擾民?相關部門的人員配置能否應付得來?這樣的規定有否可操作性,仍有待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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