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在權就都市建築章程質詢
【特訊】立法議員吳在權表示,行政當局日前推出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諮詢文本,進一步加強對非法工程及違章建築監管與處罰。其中阻礙執行清拆令或者違反禁令在已封鎖地點內繼續施工將列作違令罪;若業主未按限期要求清拆僭建物,相關物業有可能被「釘契」或在物業登記內註明「有不法建築」,令有關物業無法轉讓;更甚會斷水、斷電勒令清拆。至於對付非法工程的懲罰中,更引入了分級處罰機制和定額罰款的措施,罰款由三千元至十萬澳門元不等,最高達二十萬元。另外,亦建議進一步簡化通知程序,以提升清拆和執罰效率。
眾所周知,澳門非法建築和僭建物星羅棋佈,天台屋比比皆是;簷篷、花籠和冷氣機鐵架幾乎無處不有,造成這樣的局面,跟澳葡時代留下來的長期缺乏監管的歷史問題不無關係,法律滯後、居民的公德意識薄弱,致使僭建物問題發展至極其嚴重。
因此,行政當局修訂沿用了二十多年的建築條例,也是與時並進、決心撥亂反正之舉。但今次修法的側重點似乎是大幅加重刑罰,卻有商榷之處,造成僭建物泛濫的原因其實頗多,核心所在是監管乏力更甚於刑罰過輕,諮詢文本以粗疏的分級處罰機制和高額罰款方式,去預防和執法,令人疑惑。法律是規範人和人之間的生活關係,關鍵是能落實、具操作,面對多不勝數的僭建物,新法如不清晰,一旦通過實施,會令數以萬計的業主列入法網公平嗎?且新法是否具操作性呢?但有關官員表示,只是按「輕重緩急」處理,那麼如何訂定輕與重,緩與急,官員的自由裁量權極大,若處理不當,惹來執法不公嫌疑,勢必引起重大社會矛盾。此外,諮詢文本加入鼓勵措施,以減免罰款鼓勵居民自行清拆非法工程,但只限於被通知人,很難驅使不被投訴的業主自覺清拆僭建物,可以預見,甚至有人會犯險加裝,為免出現捉放曹的現象,行政當局有必要堵塞漏洞,完善相關措施。
另一方面,諮詢文本還建議擴大處罰對象範圍,若非法工程位於共同部分,處罰對象還涵蓋樓宇管理機關及其管理公司等。但按目前本澳情況,成立小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嚴重滯後,政府態度又被動,以致全澳多數建築物,都沒有成立業主會,在這種情況下,單憑沒有公權力的管理公司去取締眾多歷史遺留下來的僭建物,簡直是強人所難,若管理公司因此而受罰,更是有欠公允性和合理性。
事實上,為了配合社會發展的需要,重塑澳門市容,政府決心修法,取締非法工程、僭建物,值得稱許。但也要採取科學有效的手段,因地制宜,在立法時兼顧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否則,改了法律,卻無法貫徹落實,可能仍然是治標不治本,更造成影響行政當局執法上的公信力。
為此,他向行政當局提出如下質詢:
一、行政當局日前推出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諮詢文本,進一步加強對非法工程及違章建築監管與處罰。但諮詢文本粗疏,側重強調處罰,操作性欠缺。請問行政當局一旦新法通過實施,當局會如何釐定「輕重緩急」抽像性的標準執法,而又不會引起重大的社會矛盾?行政當局嚴厲掃蕩新增的僭建物,同時,在新法例中對現有歷史遺留的僭建物怎樣執法呢?
二、諮詢文本還建議擴大處罰對象範圍,若非法工程位於共同部分,處罰對象還涵蓋樓宇管理機關及其管理公司等。但目前全澳多數建築物,都沒有成立業主會,單憑沒公權力的管理公司去取締眾多歷史遺留下來的僭建物,簡直是強人所難,若管理公司因此而受罰,是有欠公允和合理。由於涉及大廈管理的問題複雜,請問行政當局是否應就相關進行廣泛諮詢,以便充分討論其合理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