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農一身兼兩職?
官場執位,“正常”之中,亦常教人霧裡看花。已調任民政總署管委會副主席的李偉農,原來的印務局長職務獲“續任”兩年,旁觀者嘖嘖稱奇。
昨日出版的《特區公報》有一則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內容教人疑惑:“根據第二六/二○○九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李偉農碩士擔任印務局長的定期委任續期兩年,由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衆所周知,早於去年底第三屆政府運作之初,李偉農已被調往民署,接替張素梅擔任民署管委會副主席,並已“到埗返工”,何以仍稱“印務局長”?局長任期何故獲續兩年?是刋登批示的時序出錯?
批示沒有錯。據悉,當局是採取去年實施的公職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以及配套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當中規定的職務調動制度,把李偉農調往民署任職。李偉農於印務局的官職獲保留,實際職務現由該局行政暨財政處長梁禮亨代任。
按照《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三條“職務調動”規定,領導及主管級官員在定期委任期內,可隨時被調往其他部門,“臨時代理”執行與職務狀況相符的其他職務。職務調動時間不應超過一年。因職務調動,原職出缺,視為有關官員“因故不能視事”,可以起動同一法律規定的代任制度,由其他人代任,但代任期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特區政府年前諮詢時解釋,引入職務調動,是希望增加任用官員的靈活性,促進領導及主管人員多元化。
李偉農與梁禮亨,很可能分別是職務調動與新代任制的“第一人”。據此推演,假如李偉農“試用合格”,其印務局長職務最多保留一年;假如“夾唔來”或另有變故,起碼可返回印務局任局長。促進官員橫向調動的新制度,原來“保險系數”甚高,這樣安排是否有利於調任新職官員的積極性,值得商榷。至於新的領導及主管通則,其中一個立法原意是解決“代局長”等官員長期代任的問題,現在代任期縮短為一年,但短期代任會否產生新問題,頗堪關注。
本報記者 奇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