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審批需公開指引標準
接受社會監督有助提升管治威信
【本報消息】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副教授婁勝華認為,為減少社會猜疑政府資助制度,增加制度運作透明度,配合“陽光政府”建立,有必要制訂一套公開、合理、社會接受的資助審批指引和標準,並須接受社會監督;加強監察內部運作,符合條件適時引入審計機制,內外結合,提高公帑的使用效率,減少社會的懷疑,提升政府的管治威信。
特區政府早前委任兩名具有豐富社團經驗的澳門基金會新成員。有意見認為,雖然二人的社團背景,有利日後澳基會與社團合作,開展更多工作。然而,正是具有社團背景的委員參與社團資助審批,曾被坊間質疑審批的公平性。澳基會該項新委任,再度引起坊間關注政府資助審批機構如何處理好審查申請與社團利益間的關係。
婁勝華指出,澳門地方小,社團及社團成員的利益關係千絲萬縷,如何處理好政府與社團事務、社團利益的關係,這問題的確費思量,故建立健全的政府資助審批利益迴避制度,具有迫切性。
一直以來,坊間難知悉政府資助機構審批資助社團的運作和標準,婁勝華認為,在健全內部制度方面,特區政府有必要因應社會發展需要,制訂一套公開、合理、社會接受的資助社團審批指引和標準,讓社會知悉,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其次,各資助部門應通過內部的規章,建立利益迴避制度,如訂定參與審批決策的成員在何種情況下需要利益迴避、如何迴避。如澳門基金會的行政委員會或信託委員會在審批有關社團的資助申請時,在委員會內的社團領導成員理所當然要利益迴避,不參與討論、不行使投票權。
他指出,澳基會設有監事會作為內部監察部門,有權審查基金會的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賬目,查閱及取得由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對基金會財政狀況所作的獨立審核報告,並製作年度意見書;每三個月查核基金會的財務狀況,確定其執行符合規範;請求行政委員會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一切協助;並應信託委員會請求,執行其他監察職責。婁勝華認為,資助機構類似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可考慮公開,提升機構的運作透明度。
鑑於社會關注社團資助申請的審批,政府有必要加強監督申請獲批後情況,尤其是監督申請獲批後的資金支出合理性、效率等。若符合條件,可適時引入審計機制,增加接受資助社團的經費支出透明度,有助社會了解、肯定政府資助制度的後續跟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