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中期檢討公證合同有偏袒之嫌
何潤生促交代CTM續約理據
【本報消息】立法議員何潤生表示,本澳公共電信服務市場在缺乏競爭的環境下,消費者一直要以高昂的費用使用各種公共電信服務,為本澳電信及資訊科技的普及,以至民生及營商造成了負面影響。藉着公共電信專營權將於明年底屆滿,政府本應積極思考引入競爭推動市場全面開放,讓居民使用有合理價格的電信服務,但卻於去年再與電訊公司簽下“5+5”具傾斜式偏袒的中期檢討公證合同,令公衆大為疑惑和不滿。為此,他促請政府重新檢討公共電信服務專營合約,適時引入公開、公平的有利競爭環境,以及委託第三方獨立專業機構,調查評估未來十年以上的公共電信服務市場發展趨勢,並向公衆交代與電訊公司續約的理據。
不嚴重違規自動續約
何潤生指出,受回歸前已簽訂的《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之修訂》所限,本澳公共電信服務市場被寡頭壟斷,在缺乏競爭環境下,消費者一直沒法使用有合理價格的各種公共電信服務。公衆原以為政府會在有關專營權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卅一日屆滿前,適時引入市場競爭,以降低公共電信服務價格。惜政府於去年十一月即再與CTM公司簽訂了“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以“5+5”的續約方式,讓CTM繼續營運和提供服務。合同中第四條款第二款及第四款a、 b指出,除非在嚴重違規和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CTM將自動續期五年,且在出於公共利益考慮下未能自動續期五年時,CTM有權按照規定獲得“在該特許合同範圍內開展的業務而產生的最近三個年度賬目之平均稅前利潤的二點五倍”的補償。
中期檢討合同第三條款第四、第五款中指出,CTM將獲得等同於其他獲得經營權利的經營實體,在經營本地租賃線路服務、國際租賃線路服務和轉送服務的條款和條件,且在這些條款和條件比該合同規定的更有利時,這些條款和條件同樣適用於CTM。雖然中期檢討合同第九條款第一款規範CTM不得歧視、拒絕及為難其他競爭者,但附件二卻對其他競爭者接入和使用由CTM 維護和管理的特許管道作出規定,指出“CTM有權在特許管道內為本身的使用而劃分和保留合理的空間,以滿足其現有和預計的所有需要”。
政府變相延續專營權
何潤生指出,上述合同的條款內容,政府有傾斜式偏袒保護CTM及為開放公共電信服務市場架設關卡不利其他競爭者加入之嫌,公衆認為政府已變相將CTM的專營權延續。他促請政府必須向公衆清晰交代與上述公司續約的理據,以及有關合同的相關條文,特別是訂定二點五倍賠償的基準等。
同時,政府應委託第三獨立專業機構進行調研,評估有關合同是否能使本澳公共電信市場真正全面開放和更健康地發展,是否可讓本澳消費者以更低廉、更合理的價格,使用各種公共電信服務,以及未來十年以上本澳公共電信的發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