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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醉駕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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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1645
注冊日期 :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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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禁止醉駕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禁止醉駕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Icon_minitime周三 8月 12, 2009 4:34 am

禁止醉駕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道路交通法》自二○○七年十月開始實施。其中,針對醉酒駕駛刑事化,規定每公斤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科處最高一年徒刑及禁止駕駛一至三年,對嚴重交通意外的發生有一定的成效。據統計曁普查局數據,車禍的死亡數字,由二○○七年十七人減至二○○八年九人。

醉酒駕駛同時會被禁止駕駛(停牌)一年至三年。在判決後,駕駛員須在指定期限內,將駕駛執照或該文件送交治安警察局,否則構成違令罪(《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根據治安警察局的資料顯示,二○○七年十月至二○○八年十二月,共有七百七十四名駕駛者停牌需要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交通廳繳交駕駛執照,在此,共有四十八人因沒依時將駕駛執照交回交通廳,約每十六人就有一人會涉及觸犯違令罪。對此,本文欲探討究竟是絕大部分居民有意觸犯違令罪,有意漠視法律,還是立法過程或執行過程出現問題,導致違令罪的出現。

新法下醉駕刑事化

一、道路交通法實施前的停牌程序

在《道路交通法》實施前,是由《道路法典》所規範,當駕駛員違反《道路法典》而出現可能判處停牌時,包括醉酒駕駛在內,交通廳會先扣留駕駛執照,另發出一張臨時駕駛執照,以便排期等代法院的判決;有關臨時駕駛執照過期後,每三個月要到交通廳辦理續期。假使法院判處停牌,駕駛員即使不通知交通廳,亦會因為臨時駕駛執照過期而遭到揭發及執行停牌,同時不會產生不繳交駕駛執照而構成違令罪,因為駕駛執照早已交到交通廳。

二、道路交通法實施後醉酒駕駛而遭停牌程序

自《道路交通法》實施以後,醉酒駕駛刑事化的訴訟程序不同。由於醉酒駕駛犯罪過程一般是以現行犯情況下拘留,處以最高一年徒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以簡易訴訟程序審判,基本上自拘留到審判會在四十八小時內完成。在此期間,交通廳不會扣留駕駛執照,是等待法院的判決結果,然後由駕駛者根據判決的指定日期內自行到交通廳繳交。

判詞未定具體日期

三、執行停牌出現“陷阱”的主要原因

可歸納以下三點:

(一)法院的判決不能具體定出繳交駕駛執照的日期。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醉酒駕駛基本上是兩審終審。即是說不服初級法院的判決,可上訴到中級法院。因此,在初級法院的判決不能定出繳交駕駛執照的確實日期。假使法院定出該日期而當事人又提出上訴,那麼在該日期過後案件必定未確定,導致有關的措施則無法執行。故一般會判案件確定判決的十日內繳交駕駛執照。但“確定判決”對一般的居民來說,是很難理解的法律概念,以致判詞無法提供日子,居民很難知悉指定日期的期限。

(二)駕駛員未必清楚法律的規定或未在意法院的判決。涉及醉酒的駕駛員是在醉酒的情況下在警局通宵拘留一夜,到審判聽證時未必完全清醒,而且一般人只會留意判刑或罰金多少,停牌多久,很少在意要何時將駕駛執照交到交通廳。

停牌判決即時執行

(三)根據法律規定交通廳是不能在沒有資料(即是無證據顯示其違反需要扣留駕駛執照)的情況下扣留駕駛執照。當被罰停牌的駕駛者在判決後將駕駛執照交到交通廳時,交通廳需要有關人士出示判決書,以證明是合法扣留駕駛執照。然而,如果無判決書及交通廳未有資料,不會扣留駕駛執照,有關人士於是等待交通廳通知,因而過期繳交。

四、停牌的執行不取決於是否繳交駕駛執照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規定,自判決確定後,相關的刑罰就會執行,判處停牌亦即開始生效,即使未繳交駕駛執照到交通廳,被發現駕駛仍會依加重違令罪處罰。因此,未繳交駕駛執照不代表停牌的處罰未開始執行,繳交駕駛執照是方便執行停牌的措施,而非停牌的要件。故居民別以為有駕駛執照就可以駕駛,萬一被發現,仍需對違令罪負責。

可否來個“溫馨提示”

五、結論

法律是為人們服務,並非令人不知不覺違反法律規定。誠然,有可能未依時繳交駕駛執照的違令罪指控未必能成功判罪,因為這涉及故意性的問題。但是,目前司法系統積案嚴重,又要面對過期繳交駕駛執照的刑事調查,不但浪費司法系統資源,且擔憂涉案居民,實不合理。對於未繳交駕駛執照而觸犯違令罪的主要成因,本文基本上得出答案,可否避免如此情況?同時,要探討的是公權力機關是否需要負責通知當事人繳交駕駛執照的責任呢?現時科技發達,相信駕駛員擁有流動電話應該非常普遍,司法當局或行政當局何不在適當的時候來個“溫馨提示”;又或,法院在被判案時給予停牌的當事人有更多的日子繳交駕駛執照,以便交通廳在收到法院的文件後,可以及時通知當事人,以避免兩敗俱傷的局面發生?請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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