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邊熱衷 局部互動
米 健
單邊熱衷 局部互動
析兩岸四地司法准入
在司法准入方面,大陸與港澳台之間的交流也逐步開始。不過,至今為止,全面相互的交流合作還沒有完全展開。港澳台法律人士在大陸的司法准入已經開啟,但是大陸法律人士在港澳台的司法准入並沒有相對開始。在這方面,大陸似乎更主動開放,港澳台則相對保守些。
二 ○○二年四月一日,國家司法部頒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二○○二年第七十號令),嘗試規範內地港、澳律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和方式。二○○三年六月廿九日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大陸與香港和澳門先後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現今所說的CEPA。內地與香港、澳門建立這種關係,無疑促進了港、澳律師進入內地職場創造了極好的契機。因為這種關係的建立發展,必然包括和帶動法律服務的流動(註一)。
香港律師內地執業
對於香港律師進入內地市場,國家早就採取給予鼓勵的政策。二○○六年五月廿九日中國與香港簽署的《CEPA第四階段的補充協議》中,進一步明確從二○○七年一月開始,在法律、會展、資訊技術、視聽、建築、分銷、旅遊、運輸及個體工商戶等領域的原有開放基礎上,進一步採取十五項開放措施。其中法律方面放寬了香港律師進入內地市場的限制,包括對與香港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人數不作要求;不限制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代表在大陸的居留時間等。同時,允許有內地律師執業資格的香港居民,以內地律師身份從事涉港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允許香港大律師以公民身份擔任內地民事訴訟代理人。
對於台灣律師進入大陸,二○○八年開始啟動。在二○○八年四月十六日舉行的國台辦例行新聞發佈會上,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司司長丁露宣佈,自二○○八年起,台灣居民可報名參加大陸司法考試。通過考試成績合格,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並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可以說,這一決定在當時的兩岸各界,尤其是法律界和經濟界引起了很大的反響。時隔一年,二○○九年四月十一日,司法部司法考試司司長在廈門給來自台灣的通過司法考試的卅七名考生頒發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註二),從而全面開啟了台灣法律人在大陸司法准入的大門。
向台灣人敞開大門
按照二○○九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的《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台灣居民在通過司法考試並經一年實習後,即可在大陸申請律師執業,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也可擔任訴訟代理人從事涉婚姻、繼承方面的訴訟法律事務。毫無疑問,這對兩岸的交流與合作非常有積極意義。二○○九年一月,大陸有了第一個台灣居民實習律師(註三)。
總的來說,兩岸四地之間的法學敎育交流與合作日益深入,漸漸擴展,對這種交流合作的持續發展,法學敎育方面的規則和制度等的整合已經可以看到樂觀的前景。但在兩岸四地之間的司法准入方面,至今尙沒有形成互動,大陸方面較為主動,港澳台明顯謹愼一些。
(三·完)
註釋:
(一)參見CEPA協定的有關附件。按照與香港澳門的CEPA協議,大陸司法部二○○二年到二○○三年先後發佈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香港法律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管理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等,以落實和推動CEPA協議在各個領域的落實。此處可參見戴世瑛:《從CEPA看法律人登陸執業》,載於“台灣法律網”。
(二)事實上,對於台灣居民進入大陸法律職業,大陸司法部門此前已經開放了門戶,如聘請台灣地區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其實,一九九四年是大陸就曾經嘗試開放台灣民衆參加大陸律師執業資格考試,當年港、澳、台三地共有三百五十九人報考,最後有十八人“上榜”,其中香港十五人,台灣三人。但是,當時的考試只是律師考試,和此次國家司法考試的層次和性質有不同。大陸一九九四年一度開放台灣居民參加大陸司法考試,但隔年即取消。時隔十四年,大陸正式開放台灣居民參加大陸的司法考試,台灣居民報名人數有六百五十八名之多,最後有三十七人錄取,通過率為百分之五點六,略低於大陸居民每年平均錄取率。
(三)實際到場三十二名。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敎授
米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