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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實業主權責 完善維修管理 林宇滔:立法強制設大廈業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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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內容
fongkk
Admin



文章數 : 14239
注冊日期 : 2009-07-25

落實業主權責  完善維修管理      林宇滔:立法強制設大廈業管會 Empty
發表主題: 落實業主權責 完善維修管理 林宇滔:立法強制設大廈業管會   落實業主權責  完善維修管理      林宇滔:立法強制設大廈業管會 Icon_minitime周四 2月 04, 2010 11:07 am

落實業主權責 完善維修管理

林宇滔:立法強制設大廈業管會

【本報消息】中區社諮委林宇滔表示,法律明文規定業主有責任每五年為一期,維修保養建築物,即使現有政府資助樓宇維修綜合計劃,均須業主會或管理機構參與才能發揮最大效用。建議設立強制大廈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制度,落實法律規定的業主應負責任。

香港土瓜灣舊樓倒塌慘劇,震驚港澳。隱藏澳門舊區的殘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成為社會焦點。中區社諮委、議員助理林宇滔指出,根據《都市建築總章程》規定,小業主有責任每五年檢驗或維修及保養樓宇,以確保樓宇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即法律確立了小業主的法律責任。即使當局巡查建築物時,發現建築物的公共部分如外牆石屎呈現剝落或公共部分設施損毀,危及公衆安全(除非被判定為即時殘危由政府清拆,事後向業主追討費用),其維修責任亦屬業主。

多年來政府民間推動樓宇維修工作做了大量工作,成績不彰,癥結所在,是大部分樓宇尤其低層樓宇沒有業主會,令樓宇維修管理權責不清,衍生大量結構安全、公共衛生及管理問題。無論是“樓宇管理資助計劃”、“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樓宇維修資助計劃”、“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等,均須有大廈(樓宇)業主會或管委會參與,才能最大限度發揮其資助的鼓勵功能,否則空有政策,亦難執行。

《民法典》亦規定,大廈內的每一個單位及共同部分必須購買強制性火險。落實法律上對大廈內的共同部分的火險責任,維修保養責任,政府有責任推動大廈成立管理法人,甚至應積極研究建立強制成立業主會制度的可行性,以承擔其應負的法律規定。並透過分層所有人大會或大廈管理規章,落實法律責任,解決現存樓宇維修、管理存在的問題,將舊區隱藏的“定時炸彈”消除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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