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檢討樓宇資助審批條件
完善業主會法律鼓勵維護大廈安全
【本報消息】立法議員李從正認為,具一定樓齡的低層樓宇及較新式的高層樓宇,都需要面對不同的維修問題,建議政府檢討樓宇資助計劃的審批條件、完善成立業主會的法律,以鼓勵及推動業主共同維護樓宇安全。他還就“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的工程監管問題提出書面質詢。
李從正表示,隨着政府提出修訂“都市建築總章程”,以及鄰埠發生涉及死傷的唐樓倒塌事件,令社會關注舊式樓宇維修問題。現時,政府已就樓宇維修推出多項資助或貸款計劃,包括“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樓宇維修資助計劃”、“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及“樓宇管理資助計劃”。
條件規限有心無力
他認為上述計劃雖有助提升業主主動維護大廈公共部分的意識,但實際上,卻因為申請條件規限,令部分有意維修大廈公共部分的業主“有心無力”。李從正以“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為例,指出計劃要求需要獲得所有分層業主簽署同意,再由持過半數業主同意聲明書的業主代表、大廈業主會或管理公司向政府提出。如該大廈沒有業主會或管理公司,又或有少數業主拒絕簽署同意書,即使有大部分業主有意透過計劃完善大廈的設施,也往往因上述實際操作問題而無法達成。
除低層樓宇外,本澳有不少高層樓宇亦要面對公共部分需要維修的情況,雖然高層大廈多有管理公司,部分並已組織業主會,但高層樓宇較舊式樓宇住戶多,要取得所有住戶同意維修有一定困難。此外,管理公司與業主會的關係狀況、維修費用責任等,都可能是申請有關貸款或資助計劃時的阻力。
計劃須具可操作性
李從正指,單純推出輔助計劃不一定有助解決樓宇維修問題,認為更重要是有關計劃必須便捷及具實際操作性,才能有助業主透過計劃達到維護大廈安全的目的。
他促請政府檢討及完善現有的資助計劃審批條件,如考慮當樓宇出現殘危時,可否強制要求業主維修,或容許在獲一定比例業主同意的前提下,放寬有關資助貸款計劃的條件等,讓業主可及時開展樓宇的維護工作。此外,建議完善有關業主會的法律及推動業主會成立的資助計劃,以及研究分別處理低層及高層樓宇的申請條件等。
另外,李從正提出書面質詢,指有部分受惠“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樓宇維修工程價格比一般同等工程費用高出五成甚至一倍或以上;部分維修工程僅為表面的美化工作,更甚者出現維修大廈水管時並未有為大廈接回消防用水的情況。他擔心有關問題會影響樓宇資助計劃的實際成效。
質詢會否驗收工程
他指,雖然當局設定程序指引,包括要求業主必須聘任在工務局註冊的工程承攬人承接工程、提交工程預算及聘用本地工人聲明書等文件,要求竣工後申請人及工程承攬人須簽署竣工證明書(俗稱“滿意紙”),才會發放資助金予工程承攬人,但因業主不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不清楚內部零件有否更換、質量是否合格等,即使簽署“滿意紙”,亦不能保證翻新工程的實際成效。若維修工程未有更換殘舊管道,塞渠漏水的問題不但未能解決,亦會浪費公帑。
他質詢當局有否驗收獲資助的維修工程確保工程的實際成效?當局有否設定監管機制核對工程預算報價的合理性?當局有否巡查工程以打擊因“判上判”可能出現的聘請黑工情況?當局會否設立專業認證制度,確保參與施工人員具備專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