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制度建設和改革之我見
《社會保障制度法案》於一月初在立法會一般性審議通過,現於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法案》關乎居民切身利益,自然引起關注和議論。在此,筆者只想強調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些原則性看法,渴望有助健全該制度。
一、澳門社會保障水平應與政治發展需要相吻合
“一國兩制”能否貫徹落實,澳門居民能否安居樂業,需要一個更加穩定的社會環境。這需要政府發展經濟,改善民生;需要政府剛性執法,打擊犯罪;也需要政府柔性施政,透過社會保障制度關心弱勢群體,為他們提供及時妥善的扶助,從而減輕他們的生活壓力,避免民心不安,時局動盪,為社會的和諧穩定提供堅實的基礎。
鼓勵執法人員反饋
故此,要切實發揮社會保障制度“穩定器”的作用,理應貫徹“以民為本”和“科學決策”理念:一、雖然政府在《二○○九年財政年度政府工作總結》中表示,已於二○○七年十一月向社會公開構建社會保障體系的政策措施,但其後的諮詢工作和相關部署稍嫌粗糙,所以現時更應該鼓勵居民積極參與,有計劃有步驟地聆聽民衆的期望和訴求;二、鼓勵執法部門(尤其是社會保障基金和勞工事務局)的工作人員對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困難提出立法補救意見;三、鼓勵基層社團、專業團體、法律工作者和個人對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或漏弊發表修補建議。只有通過集思廣益,總結社會保障制度推行二十年的經驗,進而推動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和健全化,才能為社會保障的具體操作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依據,也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居民享受社會保障權利和機會的公平、有效。
二、澳門社會保障水平應與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社會保障制度是由經濟發展來支持的,它要以經濟實力作為基礎。回歸前,澳門經濟連續四年負增長,十年後,人均GDP從一萬四千美元升至三萬九千美元;外匯儲備從一百多億增長到一千四百多億元;財政儲備由不足一百三十億增加到一千億元。凡此種種表明社會保障制度現有更足夠的財政資源適當調整,為居民的生活提供更適切、更全面的保障。
嚴謹透明避免誇大
時下,一要充分評估澳門經濟社會發展趨勢,把社會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訂立在一個基金可以承受,社會可以接受的水平,避免入不敷出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良性操作。例如根據《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法》規定,社會保障基金收入有九項,以勞資雙方供款,政府財政撥款和投資利息收益為主,但所有這些均易受經濟起落影響。《社會保障制度》規定的保障專案有十項,即使《法案》取消所謂與工作風險保障無關的結婚津貼、出生津貼,救濟金和各種補助金的補充給付,受保範圍仍相當廣泛。加之隨着社會的急速發展,各種意外和風險不斷湧現,可見確保基金收入穩健,津助合理比任何時候更加迫切而必要。
面對社會疑慮,政府可進一步透露《社會保障制度精算硏究報吿》相關的保證基金可持續發展的解決方案,以安民心。二要詳細估算支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關係,特別是在從僱員性社會保障向近乎全民性社會保障過渡時期,切忌為了減少一些現有的津助支出而無意間造成更嚴重的社會分化或矛盾,因小失大。三要避免誇大澳門經濟的承受能力,盲目要求提高保障水平——這無疑能獲得不少人的贊同和支持,但社會保障具有很強“剛性”,向“福利”傾斜,大包大攬,易上難下,反對制度的改革和健全十分不利,“弊在當下,罪在千秋”。
家庭保障不能取代
三、澳門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應彰顯社會文明進步
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無不展現人文關懷,因此,澳門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也應該凸顯社會的文明進步。所以,改革應該:
(一)堅持公平與效率統一的原則。社會保障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以政府為主體的一種收入再分配形式,它應該體現分配的公正、合理、公平。社會保障的待遇和給付標準,應體現在居民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與供款的義務對等,又要體現社會互濟的原則:如對生活困難者的救助,應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為目標。旣要切實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又要有利於激勵廣大在職僱員的積極性,避免因分配不當形成變相鼓勵懶惰機制。
(二)堅持社會保障同家庭保障結合的原則:家庭保障是一種傳統的保障形式,主要依靠建立在血緣關係基礎上的家庭乃至家族成員的和衷共濟來抵禦自然災害和其他社會、經濟風險的意識和行為。在現代社會裡,社會保障和家庭保障雖然趨於此消彼長,但家庭保障非但不應被取代,反而應該加強。西方國家在走了一段彎路之後,再次認識到家庭保障功能的重要性,但已是積重難返。澳門不應重蹈覆轍,應該像新加坡、韓國那樣,用法制手段、經濟手段來鞏固家庭,以期家庭保障和社會保障相輔相成,充分發揮保障功能。
堵塞漏洞杜絕取巧
(三)堅持依法維權原則:法治社會講究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由於社會保障與工資的作用大同小異,都為勞動力的維持和再生產提供必要條件,例如社會保障的實行可使僱員患病或受傷時得到及時治療,較快恢復勞動能力,顯見社會保障的及時到位十分重要。目前,一些不法現象値得關注,例如發生債權糾紛時,經常出現債權公司和供款人名稱不相一致,妨礙僱員順利獲得賠償。又如一些商號一方面拖欠僱員薪酬,另一方面卻照常營業並要求繳納供款。更有甚者不為僱員供款、假借他人名義實行欺詐性供款……所有這些都需要在立法過程中全盤思考,堵塞漏洞,加重刑責,防微杜漸,以確保僱員的權利和法益。
四、澳門社會保障基金維權體系應體現與時俱進
要發揮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還需要建構一個更加完善的維權體系。
第一,雖然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第四十七條已經規定社會保障基金和勞工事務局監察社會守法情況,然而,在明確各自權責的同時,兩個部門應該健全協作模式以快速回應僱員訴求和解決他們的現實問題。除此之外,與社會保障工作息息相關的部門還有社會工作局、治安警察局、人力資源發展辦公室和身份證明局等等,這些部門有些同屬一個施政範疇如經濟財政司,更多部門分屬跨施政範疇如行政法務、社會文化和保安,說各自為政似乎言過其實,不協調的狀況卻是司空見慣。政府不應輕視癥結所在,妥善處理問題,予民方便迫在眉睫。
首層社保激增五萬
第二,現時社會保障基金供款人數約三十二萬,如按《重整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改革方案》,兩層式的社會保障制度將使服務對象激增——第一層如按《法案》擴大受保範圍,加上斷供者重新加入和新加入者,受益人數將增加約五萬人。另外,第二層(中央儲蓄制度)年滿二十二歲的永久性居民估計高達三十六萬人左右(符合資格者最終見確定名單),故此,適當調整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和設施配套等,保證人力、物力和財力適應居民需求和制度要求理所當然。
第三,居民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信任是該制度取得成功的關鍵。要取得這種信任,良好的資金管理和監控至關重要,唯有這樣,才能保證居民在生活困難時期能獲得財力資助。
第四,社會保障基金宜檢討實踐經驗,完善普法機制,加強與勞資團體的普法合作,促使法律深入人心,勞資雙方均能正確履行義務,享受權利。僱主僱員不能心存僥倖,期望當局對違法情事酌情對待,如此將淡化法治,強化人治,適得其反。
團結互助公平分擔
二 ○○六年,國際勞工組織在《勞動世界的格局改變》報吿中表示:“社會保障是一項基本人權,也是促成社會團結,從而有助於確保社會和睦和社會包容的一種基本手段。社會保障是政府社會政策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也是防止和減輕貧困的一項重要手段。社會保障能夠通過團結互助和公平分攤負擔,促進人的尊嚴、公平和社會正義。社會保障對政治包容、賦權及民主制度的發展來說也非常重要。如果管理得當,社會保障就能夠通過提供衛生保健、收入保障和社會服務來提高生產率。社會保障與經濟的逐步壯大和積極的勞動力市場政策相配合,能夠推動可持續的社會和經濟發展。社會保障有助於需要有一支能夠適應且具有流動性的勞動力隊伍的結構性變革和技術變革。在全球化和結構調整政策背景下,社會保障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有必要。”確實,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事關重大,牽一髮動全身,衷心希望立法和行政當局在法案細則性審議過程中繼續傾聽、收集、磨合各方建設性意見,嚴謹條文,完善規定,豐富內容,健全配套,嚴厲執法,造福於民。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副秘書長 李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