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案修改清晰條文
三常會認新制須符四原則反映立法原意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續細則討論《社會保障制度》法案。由於原文本對供款人、受益人的訂定未能反映立法原意,須重寫有關條文。委員會昨日再與政府代表討論清晰立法目的、社保制度的覆蓋範圍和立法原則。認為新的社保制度須符合普遍原則、可持續原則、供款原則和不可放棄原則。
釐清條文灰色地帶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半舉行會議,社保基金主席馮炳權等出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會後表示,為釐清供款人、受益人的條文可能存在灰色地帶,立法會法律顧問及政府法律顧問在上次會議後,即着手重寫有關條文。過程中發現有關修改,必須要更清晰表述法案標的、社保制度的覆蓋範圍以及制度的原則性。為此,雙方法律顧問全面修改法案,目前已修改一至廿三條。委員會昨日討論工作文本中的第一至第八條條文。
鄭志強表示,委員會認為政府的立法目的是清晰的,即“為居民的生活提供足夠的保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定位為“本澳居民的基本社會及養老保障,解決現時社會保障覆蓋程度不足的問題,鞏固社會保障基金的經濟能力。”反映法律內容應對何謂“足夠的生活保障”,清晰界定是基本的社會保障還是養老保障。
清晰訂定原則問題
適用範圍的表述是準確反映政府的立法原意,委員會亦有討論。如對患病或死亡的受益人發放社會福利,是否需要對“患病”和“死亡”設定前提?僱員退休保障是指退休金還是養老金?對老年人和殘疾人的關懷與保護,均屬原則問題,亦需要有清晰的訂定。
工作文本對分散各條文的內容歸納四項原則:即社保制度具有普遍性原則、可持續原則、供款原則和不可放棄原則。即該社保制度普遍為所有澳門居民均是受益人;政府要保證社保基金長期持續發展,有義務每年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政府要對制度給付連帶責任。受益人要供款才有權取得給付;任何涉及放棄制度規定的權利合同,均屬無效。
委員會希望委員及政府有更多時間研究工作文本的內容,並於下次會議對修改後的立法原則、覆蓋範圍及制度的原則性作清晰的表述,以便對續後釐清供款人、受益人的概念打好基礎,讓法律條文更好地反映政府的立法原意。委員會下次會議安排在三月一日下午三時半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