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倡舊例新制處理僭建物
促明晰修法立場 即犯即罰杜絕新樓僭建
【本報消息】工聯就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修訂版諮詢遞交建議書,指《都市建築總章程》自一九八四年頒佈至今已二十多年,無法配合最新的社會發展需要,認同要重新修訂,並基本認同是次諮詢文本的修訂原則。
倡網上查閱工程牌
在工程審批方面,認同加強了對技術人員及建築商的問責機制,藉以提高本澳的建築和工程質量水平;認同加強對相關工程人員更專業化的要求,有助提高本地專業人員的水平;認同增加“涉及室外的工程需購買第三者保險”的規定,回應社會訴求。
在工程監督方面,認同行政手續朝更清晰、更簡化、更便民的方向發展,但有關的修訂必須是確保工程監督的質量不受影響;修改工程通知(工程牌)的內容,提高透明度,特別是加入樓宇高度、地庫和地面層數、樓宇用途、特許施工時段等公衆在施工期間難以即時獲取的資訊,建議當局要結合互聯網,將工程牌資訊在網上公開讓公衆自由查閱,以便公衆監察。
就有關准照延期續期的問題,工聯認同當局應在一定天數內回覆,但不認同在准照屆滿前十五至三十天申請延期,就保證可持續動工。因為延期是否批准的主動權,應掌握在政府手中,否則此項保證可能會衍生如無限期拖延工程興建和土地使用,或者拖延用作申請外僱等其他不規則行為。
若出現文本第九頁的情況,修訂建議僅要求七天內遞交解決方案,工聯建議應該要列明“即時停工”等措施避免對周邊建築物構成影響,“如事前已遞交通知、保險證明文件、指導工程技術員及建築商的責任聲明書,可免除先獲發工程准照而開展工程”,有關緊急或殘危狀況由誰判斷?工聯認為當局必須對此有明晰的標準,確保這一規定不被濫用,特別是防止有價值的文物建築被強行摧毀的可能性。
裝冷氣機架舊樓多
在工程處罰方面,認同樓宇缺乏維修保養的業主,如果拒絕維修樓宇,由政府施工,須加收行政費,避免業主濫用政府資源。非法工程方面,認同為配合社會發展,應提高違法行為罰則,但必須做好普法工作。對於僭建物處理的修訂建議,希望當局能明晰有關立場和取向,從尊重歷史及民生需要、兼顧公衆安全的原則出發,妥善做好《都市建築總章程》的修法工作。
當局須明晰處理僭建物的目的和範圍。工聯認為,基於歷史原因,本澳確有不少樓宇在建築結構上未能滿足住戶對防盜、遮雨、隔熱以至安裝“冷氣機架”的實際民生需要,故現實上存在較多此類並未涉及改動或拆毀樓宇主要結構的僭建物,未必危害公衆安全。要對其一律清拆或列作非法,既有違立法原意,也嚴重擾民,行政當局更缺乏人手執法。工聯認為,針對這類僭建物,更有效的做法,應是明晰規範有實際需要且不會危害公衆安全的僭建物,以便公衆明晰政府的修法取向和立場,避免未來執法時受質疑。
建議清晰處罰條文
非法工程應以“公衆危害性”為處理原則。認同牽涉到改動、拆毀樓宇主要結構的僭建物或工程,容易危害公衆安全,有必要透過較嚴厲的措施,如在物業登記作“加註” 或“禁止轉讓”的規定,勸令其回復原狀或懲罰,以起阻嚇。如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則須列入優先清拆項目,保障公衆及住戶安全。
但值得關注的是,文本沒有明晰相關人士不支付罰款的後果,以及相關人士繳交罰款但不清拆非法工程時,當局如何跟進?文本指出,當局對一些“B類嚴重違法”和 “C類嚴重違法”且持續不改善者,建議在物業登記“加註”或“釘契”。如果相關“僭建物”並不符合文本中斷電停水等處罰,是否意味着有關違法行為可以繼續存在?會否重複罰款?當局有必要在條文中清晰化。
尊重現實,新舊有別處理問題。由於僭建問題複雜,建議以“舊例新制”的方式,區別處理過去和未來的情況。即新法通過前興建的建築,允許遵照上述原則作規範或緩衝處理;但新制通過後興建的建築物,則須規定在建築設計的層面上,兼顧住戶的實際生活需要,設有相應的防盜、遮雨、隔熱、設冷氣機安裝位置的功能,並雷厲風行採取“即犯即罰”的方式,杜絕新樓僭建物衍生,避免問題延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