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享公職法權利 受其他制度規管
退休基金:無歧視臨時散位人員
【本報消息】退休基金會表示,建立臨時散位合同的原意是為聘用基層人員及完成短期的工作目標,雖然臨時散位合同人員並不享有公職法律內的權利,但也受其他制度規管,故不能視為不公平或歧視現象。法律在公平原則的前提下,已最大程度地保障散位人員的利益。
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婉婷回覆議員質詢時指出,立法者建立臨時散位合同的用意,主要為聘用基層人員及完成短期的工作目標(包括試用期)。散位合同人員並不享受所有在公職法律內所規定的權利,而是享受法律明確賦予給散位人員的權利,尤其是臨時散位人員,其享受的權利僅可為公務員或服務人員有權享受的權利之內,且比編制內散位人員為少。
這並不能視為一種不公平或歧視的現象,立法者根據各種任用方式分別賦予各種公職人員不同的權利,相反亦就是要求政府承受不同程度的義務。作為各種公職人員的“僱主”,立法者考慮到各種不同因素,包括公務人員與政府的連繫,所提供的工作性質及承受的風險,決定政府對不同的公職人員所要承擔的義務比例,包括人員在職及退休時的承擔比例。客觀分析,政府所建立不同的連繫程度及其他應予考慮的因素,規定對有關公職人員不同的對待,並不涉及違反公平或存在歧視的立法指導思想。
有鑑於退休金及撫卹金,以及其他各項性質的支出,尤其是對在職人員的支出,均對政府財政造成嚴重負擔,故自○七年開始,由退休及撫卹制度改變為公積金制度,除了法律特別規定允許加入退休及撫卹制度情況外,退休及撫卹制度不再接受登記。公積金制度接受比退休及撫卹制度更大範圍的公職人員加入成為供款人,除了以往具公務員及服務人員資格的公職人員外,還包括散位人員及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法律已在遵守公平原則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障散位人員的利益,包括承認臨時散位人員在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廿五日提供的服務時間,補救了舊制度的不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