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賜就行政架構臃腫質詢
【特訊】立法議員高天賜稱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政府除設立了審計署和廉政公署兩個具有特別監察職能的機關外,還不停地在設立無數個委員會、觀察站、諮詢會和資訊中心。這「群」為數不少且存在於公共架構內的機構,不但權限、職能和工作重疊,又沒有合理調配人力資源,導致人員所付出的時間白白浪費,更甚者是對提升市民生活素質從沒有任何貢獻,即從來沒有成功幫助市民實質地解決他們在日常所遇到的問題。
除行政架構變得臃腫外,根據現行制度政府還指派很多的官方董事和代表,在特區為股東的公司和專營或承批公司內,代表政府參與有關的管理工作。
所有為維護澳門特區利益被委派到特區為股東的公司擔任管理工作的人,或被行政長官委任為代表,為特區監察公共服務或使用公產物等之被特許公司的人,均受三月二日第一三/九二/M號法令的法律制度規範。
該法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了官方董事的特別義務,即應勤謹參與其為成員之機關之業務,向監督者報告一切與公司運作有關之事實,且適時建議作出措施,以避免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失,或彌補該等損失。
政府代表也有相關的特別義務,例如政府代表應向有權限之監督者報告一切其認為損害公共利益且與公司運作有關之事實,且適時建議作出適當及必要之措施。
然而,不久前終審法院對「歐文龍案」的裁判證實了有部分承批公司、公共服務公司和使用公產物之被特許公司的官方董事和政府代表不遵守相關的特別義務,如勤謹參與業務的義務,連續數年缺席董事會會議。儘管如此,卻沒有任何監察機關察覺此一嚴重違規行為。
同時,也存在與《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相違背的情況,如花費誇張的招待費和支付在外地的醫藥費。另外,也有收取與房屋供款數額相若的租屋津貼,以及在收取被列為固定報酬的招待費和房屋津貼後沒有作出申報的瞞稅事件。
「歐案」中澳門電力有限公司的官方董事違反了維護特區利益的基本義務,即使在他去世後其家人仍每月繼續收取他在電力公司所得到的報酬。在此事件中,政府的代表因為沒有維護特區的利益而犯了嚴重的過失。更甚的是,該代表竟然充當了該名「冒牌」董事的「信鴿」,幫他向電力公司董事會主席遞交履歷。
這些事件反映監察官方董事和政府代表從事活動的制度存在缺憾。對於這批肩負維護特區利益重責的人,擔任有關職務的意義很多時只不過在於多收取一項附加津貼。
因此,他向政府質詢如下:
一、政府會否建立一個透明、嚴謹和有效的制度,監察代表特區利益在特區為股東的公司及專營公司參與管理的官方董事和政府代表的活動?會否在委任官方董事和政府代表方面,建立一種輪換制度並取消現時被視為「終身委任」的制度,以便透過新任命的人帶給有關機構在內部管理方面更大的活力和革新?
二、政府何時才會消除在某些特區為主要股東的公司,或預算主要由特區承擔的公司的濫權情況,例如:支取數額不合理且沒有經董事確認的招待費;為瞞稅而不申報有關報酬;未經健康檢查委員會的審查支付在外地所花費的醫藥費,違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對所有公職人員的規定;收取與房屋供款數額相若的租屋津貼,就算有關住屋的費用已全數還清仍然照常收取此一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