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投制度中標後協議條文應清晰
舊諮委補償小組討論相關法規憂實際操作引起誤會
【本報消息】舊諮委補償、安置及鼓勵政策工作小組昨日討論《甄選企業以推動舊區重建工程的公開競投制度》行政法規(徵詢意見稿)內容。該小組召集人梁竟成表示,委員較關注法規建議定標後,政府與中標者雙方仍可協議調整中標標書的條文。他擔心有關做法會令投標人將競投條件“留一線”,以準備與政府協商;另外,如中標後協議缺乏足夠的透明度,可能會令社會誤會當中存在不規則行為。
補償小組本年度第二次會議,於昨日上午十一時在舊諮委會議室舉行。梁竟成會後表示,小組基本完成該行政法規第一章的討論。委員昨日較集中討論第七條第三款條文,“一經定標,雙方可協議調整中標標書,但調整幅度僅限於次要條件,且必須有利於業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及澳門特區”。
梁竟成指出,委員明白政府的出發點旨為居民爭取更好條件,但認為既然確定中標者前,當局會舉行協商會議,與投標者清晰問題及協商,按理如非標書有漏洞,則毋須再協商。若政府於定標後再與中標者協商,不但似“投標後再投標”;如過程缺乏足夠的透明度,更可能令社會誤會當中存在不規則行為。此外,他還擔心有關做法會令投標人將競投條件“留一線”,不利政府甄選合適的企業。
為此,小組建議政府清晰條文、提高有關工作的透明度,免實際操作時引起不必要的誤會。
小組還討論了投標公司是否須為本地註冊公司的問題。梁竟成表示,委員對此各有看法,有委員認為,牽涉投資較大的重建項目或吸引海外公司投標,但海外企業未必能有足夠時間完成註冊以符合投標條件;有委員則認為,成為本澳註冊公司,一旦日後發生如爛尾等問題,法律訴訟會較易辦事;另有委員提議,企業競投時不一定為澳門註冊公司,但中標後則必須於澳門完成註冊。
法律顧問解釋,標書中會列明如遇法律訴訟,將按澳門法律處理,問題的關鍵在於公司是否有足夠財力去應付補償。梁竟成表示,小組認同政府對競投者擁有財力的要求,並希望政府嚴格做好相關的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