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昨呼籲居民注意違例必罰
職介所不容為非本地居民求職收費
【本報消息】勞工局昨發出新聞稿呼籲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必須持有有效的行政准照才能經營法律容許的職介所業務,同時法律僅容許“介紹所”向本地勞工收取雙方協定的金額,法律並沒有容許向外地勞工收取任何費用,僅在為外地勞工安排住宿時可收取不高於其工資六分之一的住宿費,且應發給收據。倘有任何違反法律的情況,勞工事務局定必處罰。
根據第32/94/M號法令《發出准照予職業介紹所之制度》的規定,從事“介紹所”業務,必須具備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有效執照才能提供服務,否則未獲發有關執照、或執照已失效而接受就業的提供、為求職人登錄、甄選人員、安排工作、招聘外地勞工的服務,將按每一項違例事宜被科處兩萬至五萬澳門元罰款。同時根據上述法令第十五條規定,“介紹所”僅可為持有臨時逗留證或持有容許在本地區居住證件的勞工作登錄或安排工作,也就是說,法律不容許“介紹所”接受非本地居民的求職申請或安排工作,倘違反該法律的規定,將按已招聘或安排的人數,每名科處一萬至四萬澳門元罰款。
只可向外勞收住宿費
上述法令第十六條也規定禁止“介紹所”作出以下行為,包括:一是向在其登錄的求職人以安排工作為理由收取任何金額,但下條的規定不在此限;二是作為居間人支付勞工工資;三是從僱主實體收取扣除勞工工資的任何種類支付。同一法令第十七條對“介紹所”提供服務的回報作出以下規定:一是“介紹所”得因所提供的服務,向僱主收取雙方協定的金額;二是收費“介紹所”得在勞工開始工作六十日後,一次性向已獲安排工作的本地勞工收取雙方協定的金額;三是為外地勞工安排住宿的“介紹所”,每月收取住宿費,不得高於其工資的六分之一;四是為上款的效力,安排住宿乃指為外地勞工提供居住空間;五是“介紹所”在收取上述款項情況所指的金額時,應發給收據,其中應載明付款人的身份資料及列明所提供的服務。
倘“介紹所”違反上述法令第十六條任何規定,將按勞工人數,每名科處一萬至三萬澳門元罰款,而違反上述法令第十七條的規定,將按勞工之人數,每名科處一萬至四萬澳門元罰款。
十七年前法律宜檢討
對此,工聯權益工作部主任李靜儀表示,由上述法律可知現時澳門是有規範“介紹所”經營運作的基本框架,不過由於法律已是九四年所制訂,距今已有十七年,故有檢討空間,釐清條文的同時,罰則亦應有所調整。同時提醒僱主、職工找“介紹所”進行就業轉介服務時要小心,基於過去不時有“介紹所”為僱主提供“一條龍” 服務時,幫僱主到勞工局登記提供就業服務、申請外僱,但當中其所到當局登記的資料卻與僱主欲聘請僱員的薪酬、待遇有差距,致被當局調查;勞工局亦在就業選配工作報告上發現有關情況,究竟“介紹所”可否協助僱主到勞工局登記提供就業服務?
李靜儀指出,暫未有法律規範有關問題,但“介紹所”明顯是鑽法律空子,同時會否有“介紹所”為達工作成效,虛報資料,如早前被政府相關部門揭發虛報本地僱員資料等,幫助僱主申請外僱?促請當局就業選配等工作上多加留意、跟進,倘有任何違反法律的情況,勞工事務局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處罰。